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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将对经营进口食品者监督检查 得有中文标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5-30 10:16 来源:潍坊新闻网 作者: 陈静静    浏览:150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省食药监局下发《山东省进口食品市场销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今年6月1日起,山东省的进口食品经营者要对进口食品合格证、企业资质和食品准入情况进行查验,确保进口食品安全可靠。市食药监局表示,我市将按照省局的要求,自6月1日起,将对全市经营进口食品者落实《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潍坊新闻网5月30日讯 近日,省食药监局下发《山东省进口食品市场销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今年6月1日起,山东省的进口食品经营者要对进口食品合格证、企业资质和食品准入情况进行查验,确保进口食品安全可靠。市食药监局表示,我市将按照省局的要求,自6月1日起,将对全市经营进口食品者落实《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对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和说明书作出规定。市场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要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要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消费者购买进口食品时要注意,没有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食品是不符合规范的,不要购买。
 
    据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范》明确了进口食品销售的查验内容,要求进口食品经营者做到“三查验”,包括查验进口食品合格证明、查验进口食品准入情况和查验进口企业资质,要求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规范》指出,从事进口食品经营和批发的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进口)批号、保质期、进货(销售)日期以及进口商或供(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贮存、运输和装卸进口食品的容器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有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进口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为加强我市进口食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进口食品市场销售行为,我市食药监部门将对进口食品经营者落实《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记者 陈静静)
日期:201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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