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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2018年7月1日起食品中不得使用不完全氢化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4-25 15:25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浏览:229 原文:
核心提示:2016年4月22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1038号公告,订定“食用氢化油之使用限制”公告事项。

    2016年4月22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1038号公告,订定“食用氢化油之使用限制”公告事项如下:

    一、食用氢化油包括完全氢化油(Fully hydrogenated oils,FHOs)及不完全氢化油(或称部分氢化油,Partially hydrogenated oils,PHOs)。完全氢化油,指经氢化处理,达完全饱和或接近完全饱和,碘价小于或等于4的油脂,可使用于食品。

    二、不完全氢化油,指经氢化处理,但未达完全饱和,碘价大于4的油脂,不得使用于食品。

    三、实施日期:自2018年7月1日施行(以制造日期为准)。

    加工过程产生的反式脂肪,主要来自于经过氢化的植物油,其氢化过程会改变脂肪的分子结构,其优点为让油更耐高温、稳定性增加,并且增加保存期限,但同时也会因为不完全氢化而产生反式脂肪。

    依研究调查显示,限制人工反式脂肪酸的摄入量,有助于降低冠状动脉疾病的风险,且考虑饮食中人工反式脂肪的主要来源为部分氢化油(Partially hydrogenated oils,PHOs)的使用,美国FDA于2015年6月17日正式发布通知,将PHOs从GRAS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清单中移除,未来除非经美国FDA许可的食品外,均不可使用PHOs,以避免加工食品中含有人工反式脂肪,并给予食品业者三年时间调整因应此规定。
 

日期:2016-04-25
 
 地区: 中国 台湾
 行业: 粮油
 标签: 氢化油 食品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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