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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铭宇黄焖鸡米饭被曝使用问题鸡肉 深圳店情况咋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4-20 10:50 来源:深圳晚报 作者: 王飞翔    浏览:383 原文:
核心提示:自称“济南老字号”“中国黄焖鸡米饭创始品牌”的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创建第一家门店,2013年该公司称已经在全国拥有近2000家加盟店。而近日,江苏媒体曝出无锡一家杨铭宇黄焖鸡米饭,号称统一配送原料,其使用的是口感不佳的进口冻肉,加工地点在偏僻的废弃工厂。现场脏乱不堪,工人没有佩戴任何隔离工具,砧板已发霉。
 
    上梅林市场杨铭宇黄焖鸡饭店中的鸡肉。深圳晚报实习生 李其聪摄
 
    杨铭宇黄焖鸡米饭被曝使用问题鸡肉

    记者走访深圳加盟店,店员称鸡肉统一配送,消费者希望加强监管
 
    “只靠一道黄焖鸡就火遍全国”,这本是杨铭宇黄焖鸡米饭连锁品牌的宣传口号,而现在该公司却因问题鸡肉登上了各地媒体的版面。
 
    自称“济南老字号”“中国黄焖鸡米饭创始品牌”的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创建第一家门店,2013年该公司称已经在全国拥有近2000家加盟店。
 
    而近日,江苏媒体曝出无锡一家杨铭宇黄焖鸡米饭,号称统一配送原料,其使用的是口感不佳的进口冻肉,加工地点在偏僻的废弃工厂。现场脏乱不堪,工人没有佩戴任何隔离工具,砧板已发霉。

    回应

    涉事店已被公司“开除”

    “网传用‘僵尸肉’系恶意报复”
 
    随后当地执法部门介入查实,一家名叫“崇安区陈抒斌食品商行”经销冷冻鸡肉等的商户曾将冷冻鸡腿肉送到该店。而该商户负责人的表弟曾雇人在滨湖区一家废旧的停车场分割过2天冷冻鸡腿肉。分割地点就是网上曝光的脏乱差的场所。
 
    因鸡肉问题被曝光后,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称涉事店面此前因不遵守公司的相关章程,已被公司“开除”;网传使用“僵尸肉”的事件系该加盟商对公司的“恶意报复”,并称公司目前已通过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辟谣。
 
    记者在该公司官方网站的“声明”页面中,发现了一则由“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但未留有发布时间的声明。在声明中,公司表示因近期“杨铭宇黄焖鸡米饭”在全国范围加盟店日益增加,生意火爆,故某些商家刻意模仿,混淆广大消费者的目光,给“杨铭宇”品牌带来了极坏的影响,提醒消费者认准“杨铭宇”品牌。在声明最后,该公司承诺所用原材料全部为国家检疫合格产品,但声明全文未对网传“无锡事件”做出回应。
 
    走访

    加盟店店员称不清楚鸡肉从哪里来

    顾客称问题鸡肉较难发现
 
    据某订餐软件显示,杨铭宇黄焖鸡米饭在深圳一共有45家店。而记者发现,以“杨铭宇黄焖鸡米饭”的名义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可查的只有10家店。
 
    4月19日,记者来到福田上梅林市场的一家没有以“杨铭宇黄焖鸡米饭”的名义注册的加盟店探访。

    当时店内有七八名顾客正在用餐,店主称没有听说无锡加盟店被曝光一事,目前该店仍在正常营业。据介绍,该店开张有一年左右。深圳所有加盟商的鸡肉都是由同一家配送商统一配送的,每天配送一次。“听说鸡肉是从山东总部运过来的,但真正来自哪里我们也不是很清楚。”店主说。他表示没发现过配送的鸡肉有问题。
 
    随后,经店主同意,记者查看了该店储藏点的鸡肉,这些鸡肉被塑料袋一小包一小包整齐地堆在冰箱。店主说,送过来的时候是用统一的箱子装的,只是为了方便才分成小袋储藏。
 
    该店食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就挂在店内且在有效期内。但记者提出想查看一下鸡肉的检验检疫证明,该店主表示“不在店里,在住处”。据他介绍,每个月配送商会送一次检验检疫证明,都是合格的。
 
    顾客陈女士表示,近两年吃黄焖鸡米饭比较多,但就算鸡肉有问题消费者可能也很难发现,并希望政府加强此类监管。
 
    调查

    未在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上查询到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备案
 
    事实上,杨铭宇黄焖鸡米饭已经不是第一次被媒体大规模曝光。
 
    早在2013年11月份,南京杨铭宇黄焖鸡米饭被当地媒体连续曝光存在卫生状况等方面的问题,最终杨铭宇黄焖鸡米饭总公司方面迫于压力要求其在南京所有的加盟店停业整顿。
 
    而且,去年6月份,有市民质疑杨铭宇黄焖鸡米饭没有按规定进行特许经营备案。

    4月19日,记者从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查询到济南有28家备案的企业,但名单中并没有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该条例还规定,加盟连锁企业如果没有备案,有关部门可以进行处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记者 王飞翔 实习生 李其聪)
日期: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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