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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口苏丹共和国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3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4-11 10:21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220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口苏丹共和国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33号)
    根据我国专家对苏丹共和国苜蓿草的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苏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苏丹苜蓿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苏丹共和国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苏丹苜蓿草进口。
 
    附件:进口苏丹共和国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6年3月28日
 
日期: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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