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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买韩国午餐肉无中文标签获三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3-23 16:07 来源:辽宁日报 作者: 刘乐    浏览:221 原文:
核心提示:如今,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品走进寻常百姓家。但很多消费者在日常购买时却常常忽略查看进口商品的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识。如果没有,这可就是违规进口,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并申请赔偿。近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如今,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品走进寻常百姓家。但很多消费者在日常购买时却常常忽略查看进口商品的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识。如果没有,这可就是违规进口,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并申请赔偿。近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5日,陈某到位于沈阳市和平区西塔附近的某小型超市购买了其销售的单价为220元一盒的“白雪午餐肉”综合礼盒2盒,单价为200元一盒的“清岸园午餐肉”高级礼盒3盒,共消费1040元。到家后,陈某发现购买的这些都属于韩国进口食品,却都没有中文标签。陈某于是起诉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超市给予退货返款并10倍赔偿。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7条之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超市为原告办理退货,并给予原告所支付价款的3倍赔偿。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金利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的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中文标签,否则即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费者可以据此主张索赔。
 
    □本报记者/刘 乐
日期: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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