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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监管须打“组合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12-30 10:06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作者: 曾岳峰   刘海岳    浏览:157 原文:
核心提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新法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意味着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的执法把关将由“安全与质量并重”向“重在安全”转变,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是检验检疫部门应尽职责。
    深圳检验检疫局 曾岳峰 刘海岳
 
    近年来,我国进口食品数量持续增加,国际供应链愈加复杂,全球食品安全问题多发。部分生产企业为使食品更有卖相、货架期更长,不按照我国标准要求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频频出现,甚至存在为了迎合消费者青睐“无添加”“零添加”食品的心理,故意隐瞒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新法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意味着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的执法把关将由“安全与质量并重”向“重在安全”转变,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是检验检疫部门应尽职责。
 
    结合口岸监管情况,新《食品安全法》框架下进口食品中添加剂监管面临如下突出形势:一是执法定位进一步明确。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对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且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从法律层面看,相关企业必须对进口食品标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验检疫部门一旦发现标签内容弄虚作假,不应作为技术问题再给予进口商技术处理机会,而应评定为食品安全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二是执法压力进一步加大。凸显进口食品中添加剂滥用问题进一步广泛,须引起高度重视。三是执法难度进一步升级。一方面,进口食品中添加剂使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上述61批次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进口食品中,36批次未在标签中如实标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具有明显的欺骗性质。另一方面,食品中添加剂种类繁多,即使通过风险分析缩小范围,检出企业隐瞒滥用添加剂仍如“大海捞针”。因此,深圳口岸检出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情况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对于进口食品中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如不严厉打击势必滋长部分违法企业的侥幸心理,推动形成行业“潜规则”,更有可能引发系统性和区域性的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健康、社会稳定、政府公信力等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对此,笔者认为,检验检疫部门应打出一套“内外兼修的组合拳”,做到“事先、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预防为主、提高门槛,强化企业食品安全首责意识。应落实新《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充分依托国家质检总局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严格实施进出口商备案及食品进口、销售记录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追溯链条。具体上,进口商应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确保向我国出口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检验检疫部门应有重点、有层次地提高进口食品准入门槛,对高风险的进口食品可要求企业提供检测报告;对同一原产国(地区)发现多起恶性违法添加行为的,可对该国(地区)的此类输华产品实施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同时,应不断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风险分析、科学施检,不断提高非法添加检出率。应全面收集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关风险报告和舆情信息,充分发挥质检总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检验监督专家组的作用,对各类食品和可能非法添加物开展深入的风险分析,制定合理的《进口食品安全监控计划》,并探索结合区域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重点检测计划,科学施检、全面布控,不断提高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出率。同时,应加大对滥用添加剂不良记录的企业及其产品检验频次和监管力度,打击违法企业的侥幸心理。
 
    分类管理、敢用重典,对不法企业予以严厉处罚。对不法企业采取决不姑息放纵的态度,敢用并善用法律法规和行政手段,实施分类管理:对违法违规情节较轻的企业纳入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采取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既督促企业提高进口食品安全水平,又客观上提高企业的违法违规成本;对情节严重或屡次违法的企业,建立食品退出机制,纳入黑名单管理,取消其进口食品资格并通报出口国官方管理机构;发现违法《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的,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国门时报》
日期: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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