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据台湾“中央社”消息,针对顶新案无罪判决,彰化地检署认为,越南大幸福为饲料商,且顶新的油品含有危害人体的重金属,原审判决却置若冈闻。
彰化地检署10日下午召开记者会,针对顶新案无罪判决提出上诉作说明,检方所提出的上诉书多达130多页,针对判决书中诸多认事用法失当之处,在10日提出上诉。
检方说明,原审判被告无罪,主要是认为被告等人制售的油品不能来自不健康的猪只,被告等人申请报关输入时所检据的“VINACONTROL”检验报告不能证明内容不实;至于采样检验之酸价仅供参考、总极性化合物采用非法定检验方法、重金属可透过精炼过程除去。
检方指出,越南大幸福公司为饲料商,从未经越南政府核发食品生产厂商证书,而大幸福贩卖到顶新及永成公司,才以食品名义进口,同时期出货到台湾其他厂商的油脂,都作为饲料油使用。
检方说明,原审判决认为“搀伪假冒”行为混充之物,需要具有危害健康的可能性,也就是搀入的原料不得含有害人体成分,魏应充等多名被告所搀假之物,含有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原审判决置若罔闻,以精炼后的成品不能证明有害推翻原判决自己的立论,理由自相矛盾。
彰化地检署针对顶新案提出上诉,检方提出越南大幸福为饲料商,而且没有合法来源证明、搀伪假冒理由自相矛盾等9大项。
检方将上诉书内容整理成9大项如下:
1.越南大幸福公司为饲料商,从未经越南政府核发食品生产厂商证书。2.大幸福公司一向贩卖饲料油,仅贩售予顶新公司及永成公司作为食品。同时期出货到台湾其他厂商油脂,均作为饲料油使用。
3.大幸福公司出售之油脂,并无合法来源证明,审判中所提之来源证明“黄安厂”,经证实为虚伪。4.越南政府由相关机关检查后,认定大幸福公司所售之油脂为饲料油。
5.顶新公司报关进口大幸福公司之油脂,所检附越南“vinacontrol”检验报告,内容不实。
6.顶新公司购得大幸福公司之油脂,即知悉所购油脂与送越南“vinacontrol”检验报告样本不同,输入时所提供关于产品资讯不实。
7.大幸福公司油脂经检验酸价过高、含有害人体健康之重金属,仍搀入合法食用油中加工制造。
8.原审判决认为“搀伪、假冒”行为所混充之物,须具有健康危害之可能性,亦即搀入之“原料”不得含有害人体成分,而本案被告等所搀假之物,含有害人体健康之重金属,原审判决置若罔闻,以精炼后的“成品”不能证明有害推翻原判决自己之立论(搀入之物质不得有害),理由自相矛盾。
9.原审判决回避说明越南官方文件、“vinacontrol”检验报告不实、顶新公司以过期油回收加工等重要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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