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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工业松香拔鸭毛作坊老板受刑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12-08 10:35 来源:三明日报 作者: 曾锦锋   郑锦利    浏览:103 原文:
核心提示:一些无良商家为达到“快速脱毛”、“干净脱毛”的目的,使用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工业松香为鸭子脱毛。11月30日,沙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些无良商家为达到“快速脱毛”、“干净脱毛”的目的,使用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工业松香为鸭子脱毛。11月30日,沙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沙县一机床厂旁经营家禽屠宰店,并雇佣彭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将家禽屠宰后用于销售。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屠宰家禽时,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的工业松香为鸭子等家禽褪毛,而后将屠宰好的家禽销往沙县的卤味店、小吃店等食品经营场所或由妻子在沙县某市场的家禽销售摊位进行销售。2014年11月21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该店内当场查扣用于褪毛的粘有黑色物质铁锅一个,黄色块状晶体半桶,鸭子8只,黄色块状晶体一袋……
 
    经鉴定,铁锅内的黑色物质、黄色块状及粘在鸭子表面黑色物质的主要成分均为松香类物质,不能用于食品加工。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沙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食品加工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食品加工助剂加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曾锦锋 郑锦利)
日期:2015-12-08
 
 标签: 食品加工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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