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11月30日,据韩媒报道,11月26日,韩国KFDA发布的《食品等的标示标准全部修改告示》相关意见征求稿中对OEM食品标签提出了修改意见。
该《食品等的标示标准全部修改告示》相关意见征求稿中要求,韩国食品营业者与出口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合同,委托生产进口韩文印刷外包装上标记订货者商标(包含logo、记号、文字、图像等)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时,主标示版面的原产国后面用括号进行OEM食品标记,还要求其OEM食品标记字体大小必须达到14 point以上。OEM食品中农、林、水产品及酒类不受上述限制;食品添加剂中标记经营企业的不受上述限制。
除此之外,该《食品等的标示标准全部修改告示》相关意见征求稿,对不同食品的标签要求,进行了以下修改。
◆灌装、瓶装食品中调味酱等无法标记固形物含量的,允许只标记内容量。
◆酒精及蒸馏酒(烧酒、威士忌、白兰地、普通蒸馏酒、烈性酒)可省略致敏源标识。
◆为了确保消费者知情权,食品生产、加工所使用原材料名为产品名或产品名的一部分时,或该原材料名为提取液或浓缩液时,都要求主标示版面上以14 point以上的字体标记原材料名和其含量。
◆明确规定了进口食品韩文产品名标记,应符合外语的韩文标示相关规定。
◆从没有流通期限或保质期标示义务的国家进口未标示流通期限或保质期的产品时,进口商应以制造国家、制造公司出具的流通期限证明材料为基础,在韩文标示事项中标示流通期限或保质期。
◆复合配料应标记其名称和类型,按重量顺序(水除外)标记占前5位配料名或成分名。前5位以外的配料名或成分名要求标记在二维码(QR CODE)中或内纸中。
意见征集时间截止至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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