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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瓶必须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 法院:确有此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11-30 09:24 来源:华商晨报 作者: 郑孝然    浏览:1060 原文:
核心提示:在超市买酒,你是否会注意瓶上标注了“过量饮酒有害健康”?沈阳市民王文利称,其于2015年4月1日在永辉超市北一路万达广场店买到某进口品牌啤酒24瓶,单价33元,共计792元,生产日期为2012年1月11日,保质期36个月,为过期食品。王文利同时称,该啤酒上没有警示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不符合国家标准。王文利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永辉超市赔偿人民币10296元并退货。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郑孝然)在超市买酒,你是否会注意瓶上标注了“过量饮酒有害健康”?
 
    沈阳市民王文利称,其于2015年4月1日在永辉超市北一路万达广场店买到某进口品牌啤酒24瓶,单价33元,共计792元,生产日期为2012年1月11日,保质期36个月,为过期食品。
 
    王文利同时称,该啤酒上没有警示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不符合国家标准。王文利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永辉超市赔偿人民币10296元并退货。
 
    永辉超市辩称,啤酒没有过期,国外的生产日期标识格式为月-日-年,是王文利认识错误,且在该啤酒酒瓶上,有英文标识的饮酒警示语,中国没有强制要求翻译成中文,且王文利没有因产品对身体造成伤害,谈不上赔偿。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国家标准,确实有规定酒瓶上必须有“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标识。
 
    此外,法院认为,这一国家标准是在王文利所购买的啤酒在生产后正式颁布的,因此其效力并不能限制该产品,法院依法驳回了消费者的赔偿诉求。
 
    法院同时查明,消费者所购啤酒存在中文经销商地址与罐体上外文标注不一致的情况,属于食品标签存在瑕疵。
 
    法院判决永辉超市北一路万达广场店退还王文利792元,王文利返还啤酒24瓶。
日期:2015-11-30
 
 地区: 辽宁 沈阳市
 行业: 酒业 进出口
 标签: 进口 保质期 标准 酒瓶 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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