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经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非法经营的黄某、张某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从2015年的元旦开始,黄某伙同张某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情况下,在张桥服务站私设生猪屠宰场,由黄某收购生猪,并雇佣工人进行生猪屠宰,张某提供张桥服务站作为屠宰生猪的场所,黄某负责将屠宰后的生猪进行销售。从年初到案发,黄某、张某在张桥服务站非法屠宰生猪共计201头,非法经营金额达人民币165825元。
目前,泰兴市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资格的屠宰场分别为江苏百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泰兴市古溪镇食品站屠宰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生猪屠宰资格。
检察官说法:
非法经营,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有上述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即使是猪,也不是可以任性屠宰的,食品安全大于天,泰州作为推广“放心肉”工作经验的典型,对无证生猪屠宰 “零容忍”。
黄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买肉一定要认准有蓝印和红印的猪肉。如果市民发现私自屠宰生猪的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反映。(叶晶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