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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举报食品安全违法 最高可奖3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09-22 10:32 来源:威海日报 作者: 黄娜    浏览:938 原文:
核心提示:《威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近日出台,市民如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最高金额达30万元。

    威海网讯(记者 黄娜)《威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近日出台,市民如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最高金额达30万元。

    9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可举报

    《办法》鼓励我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举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人可通过来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途径进行举报。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电话号码为12331。

    鼓励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的,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的,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划分四级奖励标准,最高奖30万元

    《办法》规定,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受理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

    举报奖励设为四个等级:举报人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的,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至1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予以奖励;举报人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的,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至7%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予以奖励;举报人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的,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至4%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予以奖励;举报人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的,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予以奖励。

    对没有涉案货值金额但举报情况属实的,可视情况给予10元至2000元的奖励。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的,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的举报人员,凡奖励未达到一级标准的,应当在原奖励等级基础上,再提高一个奖励等级。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办法》还提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除按照规定进行奖励外,还可根据举报人的具体表现,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食品内在质量合格,但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索票索证不规范的举报,受理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表扬,也可视情况给予100元至500元的奖励。

    举报人的权力受法律保护

    《办法》强调,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日期: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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