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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曝光5起典型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08-05 09:58 来源:遂宁日报 作者: 邹霞    浏览:161 原文:
核心提示:在4日召开的全市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了5起典型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会议还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通报。

    遂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使用过期的测定试剂、四川古本酒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添加西地拉非等药物成分的古本配制酒……在今(4)日召开的全市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了5起典型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会议还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通报。

    会议透露,此次专项行动,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8052人次、执法车辆2846台次,检查食品药品单位10066户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166份、《监督意见书》412份,受理各类投诉举报105件,办结105件,共查处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12件,其中食品违法案件93件,药品违法案件19件,涉案金额17.98万元,没收违法物品约20吨,货值金额9.58万元,处罚没款共计49.91万元,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1件。

    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和科普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鼓励群众积极投诉举报各类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共同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5起典型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点击

    遂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使用过期的测定试剂案。2015年3月4日,市食品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对遂宁市第五人民医院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生化室冷藏冰箱中存放有21盒诊断试剂已过期。经核实该医院法定代表人等均承认使用过期试剂的违法事实。依据相关规定,市食品药监局对该医院作出没收过期的免疫球蛋白M定量测定试剂等22盒(瓶)、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谢明国(船山区谢羊子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和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牛肉案。2015年2月6日,船山区食品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对谢明国经营的“船山区谢羊子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冻库内有59件(每件25公斤)除了标注“牛前”、“清真”中文字样以外,无其他中文标签标识的冷冻肉类。当事人无法现场提供上述冷冻肉类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已采取零售的方式销售上述牛肉21件(每件25公斤),剩余59件被查封。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收集供货商资质材料、未收集购货票据、虽建立了临时购销清单,但因故遗失,无法向我局提供。截止2015年3月3日,当事人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由此,可判定上述冷冻牛肉未经检验检疫。2015年3月12日,船山区食品药监局将本案作为案件线索向公安机关提供。依据相关规定,船山区食品药监局该店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冷冻牛肉59件(共计147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512万元、处货值金额8倍计46.08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47.592万元的从重行政处罚。

    四川古本酒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添加西地拉非等药物成分的古本配制酒案。市食品药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2月10日、3月19日分别对四川古本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本配制酒产品进行执法抽检。经检测,该公司生产的古本配制酒9批次产品均检出西地拉非等药物成分,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3月24日,市食品药监局对该公司的库存的古本配制酒2488瓶进行了扣押,并责令召回所有的古本配制酒。截止目前,市食品药监局共扣押含西地拉非70152瓶古本配制酒,货值金额140余万元。该案现已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

    遂宁市辛香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留一点”芝油案。2015年4月2日,船山区食品药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现场销售的遂宁市辛香源食品2015年2月10日生产的规格为378m1/瓶的“留一点”芝麻油(纯芝麻油)进行监督抽检,经遂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检依据GB 8233-2008检验,该产品不符合芝麻油特征指标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是掺假掺杂商品。2015年4月14日,船山区食品药监局将该案移交遂宁开发区食品药监分局立案调查。经核实该食品厂2015年02月10日所生产的规格为378m1/瓶“留一点”芝麻油8件全部销售,每件销售130元,获违法所得1040元整。该厂负责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依据相关规定,遂宁开发区食品药监分局对遂宁市辛香源食品厂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留一点”芝麻油 16 瓶(378m1/瓶)、没收违法所得0.104万元、处罚0.5万元,罚没款共计0.604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帮元(射洪县金华镇张烧腊美食坊)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的卤猪舌案。2015年1月16日,市食品药监局执法人员对射洪县金华镇张烧腊美食坊当日生产的“卤猪舌”进行监督抽验,经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该样品的亚硝酸盐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实当事人按照100元/kg收取了采样费60元,剩余的卤猪舌全部卖完,销售价为100元/kg。故货值金额为0.06万元,违法所得为0.06万元。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依据相关规定,市食品药监局对射洪县金华镇张烧腊美食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6万元、罚款人民币0.6万元、罚没款共计0.66万元的行政处罚。(遂宁日报记者 邹霞 实习生 李丹)

日期:201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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