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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定规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06-13 14:40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作者: 石巍    浏览:233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不断提高抽检监测管理水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颁行了《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为这项工作“定规矩”。此《规范》适用于省本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和国家转移本省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抽检监测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分析,统一结果利用。
     本报讯 记者石巍 发自河北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不断提高抽检监测管理水平,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颁行了《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为这项工作“定规矩”。此《规范》适用于省本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和国家转移本省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抽检监测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分析,统一结果利用。
 
    《规范》规定,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统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省局稽查局负责抽检监测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省局应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全年各时段的省本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省本级计划应与国抽计划衔接互补,充分考虑全省食品安全状况、居民饮食消费特点、易发多发问题等因素,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和食品产业状况,合理设定重点品种;参照各地人口数量比例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分布情况合理分配样品数量;生产单位抽样覆盖全省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国抽未涉及到的由省本级计划补充,避免重复;流通单位抽样大型超市、集贸市场、小食品店各占一定比例,餐饮单位按照不同规模合理分配样品数量;采样区域应以食品生产集中区域、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城镇、农村各有侧重,重点向基层和农村倾斜;根据食品生产销售时段特点合理安排抽检时间进度,重点考虑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重要节点;省本级计划检验项目可适当侧重安全性指标,重点考虑违禁超限因素,最大限度发现不合格(问题)食品;强化对前期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的跟踪检验。
 
    据了解,《规范》规定省本级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省本级计划应在上年度末制定,并广泛征求意见。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可随时安排抽检监测。省局应严格按照国抽计划要求,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国抽实施方案。国抽实施方案应根据抽检品种、批次和样品量,合理确定设区市城区、县城、乡镇、农村以及不同类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抽样比例,进一步细化采样地点、抽样频次、检测进度安排等内容。
 
    关于抽样检验,《规范》规定,国抽任务抽样检验应严格按照总局《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省本级抽检监测的抽样单位由省局确定,可以是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抽样单位应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对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省局负责遴选、确定抽检监测承检机构,承检机构应获得食品检验资质认定,具备与承检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国抽任务原则上应选择省级(含)以上食品检验机构。省本级抽检监测的抽样、封样、现场信息采集、样品贮运按照总局《规范》有关规定执行。抽取仅用于风险监测的食品样品时,可简化现场信息采集等执法相关程序。同一品种食品抽样应尽量覆盖不同品牌,原则上同一采样点抽取的样品不超过5批次,同一品种食品不超过2批次,避免集中抽样。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认真取证。
 
    在检测结果报送方面,《规范》规定,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承检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省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问题样品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5份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含抽样单)或5份问题样品检验报告报送省局。国抽不合格(问题)样品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需按总局要求上传至信息系统。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承检机构应在发现问题24小时内填写限时报告表,将问题或有关情况报省局。省局收到不合格(问题)报告后,承检机构负责在法定时限内将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样品标示食品生产企业。涉嫌非法添加或检出高危致病菌等高风险物质的,省局可根据需要直接送达。不合格(问题)样品标示食品生产企业为外省的,省局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或标示的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或者对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存在异议的,应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局应组织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答复。食品生产经营者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同无异议。
 
    《规范》规定,省局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报抽样环节对应监管处室。抽样环节对应监管处室应于3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核查处置。国家或外省通报涉及河北省食品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由省局接收后,2个工作日内通报食品生产监管处核查处置。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按照总局《规范》有关规定执行。抽检监测中发现被检样品涉嫌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有毒有害物质,或检出高危致病菌等高风险物质,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省局应立即通报,相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根据省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履行采取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义务。省局每季度召开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联席会,对抽检数据和日常监管情况进行分析,对食品安全形势进行研判,对区域性和系统性问题提出防控和整治措施。
日期:201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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