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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强化进口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05-07 10:21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作者: 叶忠贤    浏览:1069 原文:
核心提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涉及食品进出口的第六章相比2009版《食品安全法》由原来的9条增至11条,相关条款强化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涉及食品进出口的第六章相比2009版《食品安全法》由原来的9条增至11条,相关条款强化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其中:

    第九十三条新增申请主体,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新增的第九十四条特别强调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九十六条新增“进口食品的进口商”的备案要求,新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的处罚。

    第九十八条新增“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地址”的记录要求,新增“保存相关凭证”要求,修订记录保存期限。要求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关注新《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遵守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自觉履行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职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卫生。

日期: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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