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曹昌 ●李永华 | 长沙报道
4月中旬,媒体相继对去年10月安徽万亩“两优0293”杂交水稻减产绝收事件刊发报道,引发公众对超级稻的关注。在这场貌似偶然的事件背后,凸显了国内农业保险与救济体系的缺陷,也折射出我国种子行业现行管理制度的种种弊端。
“两优0293”:品种本身存在软肋
事件起由是,去年10月,安徽蚌埠、安庆、合肥、滁州、马鞍山、淮南等六市种植的“两优0293”水稻,由于感染稻瘟病,导致大面积减产、绝收,受灾面积超过万亩。
绝收事件后,不少人认为,“两优 0293”与袁隆平院士有很大关系。为此,《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袁隆平的秘书杨耀松。他说,袁老师在外地出差,不方便接受采访,“袁隆平虽被称为杂交水稻之父,但‘两优 0293’品种不由其个人选育。”
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官网显示,“两优 0293”项目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即863计划的研究成果,由湖南杂交水稻中心主持,罗孝和等人是该项目的完成人员,于 2006 年被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国审稻 (编号:2006045)。根据审定意见,该品种适宜在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就此次事件发生的原因,农业部相关官员、种子生产企业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隆平高科”,000998.SZ)以及五河县农业委员会和淮上区种子管理站的结论基本一致:持续低温连阴雨、品种本身高感稻瘟病、适期预防措施不到位是“两优 0293”减产和绝收的主因。
然而偶发事件的背后,还有隆平高科多年来研发投入不足的“遗孽”。隆平高科创立于1999年,由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发起,2000年在深交所上市。2004年,资本高手伍跃时进入后,隆平高科变成了一家民营控股企业。多年来,公司业务涉及农药化肥、房地产开发、农副产品加工、投资证券二级市场等多个领域,种业研发方面鲜有建树,其主打产品如“Y两优1号”、“深两优5814”等多个品种均从外购买(编者注:2013年月10月,《中国经济周刊》曾以《种业危局:未做强,先过剩》为题对此作过深度报道)。
隆平高科董事会秘书陈志新说:“管理层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公司近年退出了房地产、农药化肥等产业,主业进一步聚集,加大了对种业生物技术育种的投入,培育一个品种需要8年以上的时间,今年开始就会出现大的改观。”
既然有着重大缺陷的“两优 0293”品种本身易感稻瘟病,那它为什么还能够通过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首席科学家邓启云说,这个项目于2006 年通过,当时的国审测试指标相对较少,后来又加了抗高低温、抗病虫等元素,且对抗性不达标品种实行一票否决。
抗性是指植物具有的抵抗不利环境的性状,如抗寒、抗旱、抗盐、抗病虫害的能力,需经得起市场检验。以“两优 0293”和“Y两优1号”作比较,二者对稻瘟病的抗性均为“最高9级”,但市场表现迥异。“两优 0293”近年在全国的推广面积不到50万亩,此前还有滁州、合肥、马鞍山等多地反映此品种感染了稻瘟病,而“Y两优1号”推广面积超过800万亩,居全国第一位,市场却没有反馈过感染稻瘟病现象。
4月13日,隆平高科发布说明公告称,公司决定对“稻瘟病平均5.6级,最高9级,抗性频率80%”的“两优0293”停止销售。
事件背后的制度缺陷:市场呼唤风险分散机制与种子品种登记制
根据安徽省农委等部门进行的田间现场鉴定,“两优0293”稻种减产、绝收的重要原因是天灾。据了解,承担此次减产绝收事件理赔的国元保险公司的理赔资金目前已基本到位。其中,绝收的理赔额度在200多元/亩,减产的则视情况而定,赔付金额在几十元到百余元/亩不定。加上政府补贴,此次绝收的农民能拿到的钱不超过350元/亩。相对于每亩1000余元的产值来说,不超过350元/亩的理赔与补贴额度偏低,受灾农民难以承受损失。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全年农作物受灾面积2489万公顷,其中绝收309万公顷,因低温冷冻和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9亿元。如此巨额的损失,谁来承担?
事实上,我国农业保险体系面临政府干预不够、有效需求不足、缺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农业保险险种有限、农民投保意识不高等问题,我国农业保险进程缓慢且存在系统性风险。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表示,因为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额损失,仅靠保险公司一己之力难以承担,关键在于完善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以政府干预为例,发达国家一般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如美国补贴30%,加拿大补贴50%,日本补贴50%~60%,西班牙补贴20%~50%,菲律宾补贴56%等。
深陷漩涡的隆平高科也拿出了自己的诚意,公司拟筹建种子行业灾后救助基金,拟从每年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放入基金,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农户进行救助。隆平高科董秘陈志新说,隆平高科不承担减产绝收的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会对农户给予一定的补偿。
涉事方隆平高科排除在赔偿责任之外,据专家介绍,这是因为按照我国现行《种子法》相关精神,一个品种只要通过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面对不可抗力,生产与销售种子的企业不用承担责任。
“国内各个科研院所和大大小小的种子公司对于品种审定趋之若鹜,其背后除了利益的原因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免责’的盾牌,如果这一‘潜规则’不改变,我们行业对农业生产和农民负责就是一句空话。”曾出任多家种业公司总裁的刘石建议,从“品种审定制度”逐步过渡到“品种登记制度”,以符合市场化发展的规律。
简言之,“品种登记制度”即种子管理部门只负责审查种业公司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类似于证券发行注册制。
持“品种登记制度”观点的,还有中国农科院种业专家佟屏亚和国家玉米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张世煌等人。就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民革中央“三农”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改革我国现行种业管理制度,做大做强民族种业的提案》,借助《种子法》即将修改的时机,减少行政许可程序,改革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采用世界通行的品种登记制度,让企业真正对市场和农民负起责任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