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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4-12-05 13:1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 刘铭    浏览:162 原文:
核心提示:日前,由四川省工商局和四川省食药监局联合制定的《四川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该省专门针对食用农产品流通市场出台的首个规范性文件。

    本报成都讯(记者刘铭)日前,由四川省工商局和四川省食药监局联合制定的《四川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该省专门针对食用农产品流通市场出台的首个规范性文件。《办法》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的责任主体、市场准入、追溯管理、监督检查及惩处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四川全省食用农产品市场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室(站),配备食用农产品检测设备和人员,建立健全自检制度和检测记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专用标志和有效认证等级证书,否则不得销售。《办法》明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为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货台账制度,不得销售含有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销售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要求经营者应当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运输过程中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混运。

    对于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办法》要求其要配备专(兼)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管理职责进行公开承诺。在市场内醒目位置设置宣传公示栏,及时公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经营管理档案,并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日常质量安全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办法》规定,四川本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相应的产地证明;省外进入四川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销货地出具的销售凭证和产品产地证明或产品合格证明;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当进行检测并证明合格后才能销售。

    在追溯管理上,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机打小票或手工书写清单及其他有效票证,并保存不少于2年。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日常巡查,侧重检查主体资格、台账记录、质量凭证、贮存销售是否合规等情况。县级及以上食药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检验结果及产地信息,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由辖区县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惩。

日期:201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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