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四川省出台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4-12-05 11:04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浏览:198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四川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四川省专门针对食用农产品流通出台的首个规范性文件,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责任主体、市场准入、追溯管理、监督检查及惩处进行了规定。

    近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四川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四川省专门针对食用农产品流通出台的首个规范性文件,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责任主体、市场准入、追溯管理、监督检查及惩处进行了规定。

    一是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办法》明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货台账制度,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符合有关规范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必须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

    二是市场主体必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员。对于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办法》要求其要配备专(兼)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管理职责进行公开承诺。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室(站),配备食用农产品检测设备和人员,建立健全自检制度和检测记录。

    三是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不能乱标。有机绿色无公害进入市场,应当具备相应的产地证明;省外进入本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销货地出具的销售凭证和产品产地证明或产品合格证明;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四是管理上实现了可追溯可查询。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有效票证,并保存不少于2年。县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检验结果及产地信息。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由辖区县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惩。

日期:2014-12-05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