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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防止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4年第11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4-11-28 08:12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351 原文:
核心提示:2014年10月10日,德国食品、农业与消费者保护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10月7日,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Nordrhein-Westfalen)的1家农场发生H5N2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4年10月10日,德国食品、农业与消费者保护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10月7日,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Nordrhein-Westfalen)的1家农场发生H5N2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 业 部

    2014年11月4日

日期:20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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