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份清单时有修订,今年增添的化学物质有三氯乙烯、醋酸甲地孕酮、4-甲基-2-戊酮、硫酸戊聚糖钠、匹格列酮、氨苯蝶啶、长叶薄荷酮、N,N-二甲基对甲苯胺、来自高温未精炼菜籽油的排放物等。剔除的物质包括N-丁基缩水甘油醚、二缩水甘油醚、苯基缩水甘油醚、3-甲基-2-丁酮、2-苯基-1-丙烯及氯磺隆。此外,加州考虑把多种化学物质加入致癌、生殖毒性及/或发育毒性物质清单,包括月桂烯、亚硝酸盐与胺类或醯胺的结合物、阿特拉津、扑灭津、西玛津及代谢物、2-氯-4,6-二氨-1,3,5-三嗪(DACT)、2,6-二乙基苯胺(DEA)、4-[2-[4-(双十六烷基氨基)苯基]乙烯基]-1-甲基吡啶碘化物(DIA)、N-甲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钾、乙二醇以及苯乙烯。
《65号提案》规定,加州的企业若知悉所提供的消费品、食品、药物或其他产品含有大量受监管限制的化学物质,必须通知加州消费者。符合这项规定的方法,一般是在产品贴附有警告字句的标签。执行《65号提案》的标签规定,须经由加州总检察长或私人提出诉讼。原告须证明某种产品含有《65号提案》清单上的有害物质,而被告是明知及蓄意让消费者接触到该种产品。原告须在根据《65号提案》采取法律行动前60天向被告发出违法通知。若原告胜诉,被告可能被判处民事罚款及须采取纠正行动,例如回收有问题的产品,在产品加上警告字句,以及承诺消除或减少该产品内的有害化学物质。
2014年1月1日至8月11日期间,根据《65号提案》发出的违法通知合共690张,涉及多种产品。相比之下,2013年1月1日至8月11日期间,根据《65号提案》发出的违法通知合共750张,去年全年共有1,094张,为11年来最多。2012年及2011年分别有911张和1,077张。
今年到目前为止,违法通知报称的有害化学物质包括4,4'-二氨基二苯甲烷、2-甲基咪唑-4-磺酸、砷、二苯甲酮、镉、椰子油、二乙醇胺、二乙醇胺焦油、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铅及铅化合物、镍、磷酸三(1,3-二氯异丙基)酯(TDCPP)及磷酸三(2-氯乙基)酯。2014年1月1日至8月11日期间发出的违法通知,有270张(39%)涉及DEHP,243张涉及铅及铅化合物。关于TDCPP的有29张,砷 24张,DBP 15张,镉14张,2-甲基咪唑-4-磺酸10张,4,4'-二氨基二苯甲烷7张。
根据2008年的《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及儿童产品不得含有超过限值的DEHP。由加州发出针对这种化学物质的违法通知,大部分涉及供成人使用,或不在《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对邻苯二甲酸盐实施的管制范畴内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