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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食品召回制度 加拿大每年要发布约350个食品召回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4-08-20 09:49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 蒲晓磊    浏览:392 原文:
核心提示:鉴于食品召回制度在保护消费者健康方面的重要作用,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我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蒲晓磊整理

    鉴于食品召回制度在保护消费者健康方面的重要作用,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我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1.美国

    美国食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FSIS主要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产品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FDA主要负责FSIS管辖以外的产品,即肉、禽和蛋类制品以外食品的召回。

    美国食品召回的分级:FSIS和FDA对缺陷食品可能引起的损害进行分级并以此作为依据确定食品召回的级别。美国的食品召回有三级:第一级是最严重的,消费者食用了这类产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第三级是一般不会有危害的,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不会引起任何不利于健康的后果,比如贴错产品标签、产品标识有错误或未能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食品召回级别不同,召回的规模、范围也不一样。召回可以在批发层、用户层(学校、医院、宾馆和饭店)、零售层,也可能在消费者层。

    美国食品召回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种是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撤下食品;另一种是FSIS或FDA要求企业召回食品。无论哪种情况,召回都是在FSIS或FDA的监督下进行的。美国的食品召回遵循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其主要步骤包括企业报告、FSIS或FDA评估报告、制定召回计划、实施召回计划。企业制定的缺陷食品召回计划经FSIS或FDA认可后即可实施。

    企业自身发现食品存在潜在风险,且还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如果主动向FSIS或FDA提出报告,愿意召回缺陷食品并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召回计划,FSIS或FDA将简化召回程序,不作缺陷食品的危害评估报告,也不再发布召回新闻稿。只要企业与FSIS和FDA合作,采取有利于大众的措施,降低危害风险,FSIS或FDA不一定要对企业进行社会曝光。

    2.德国

    在德国,食品安全局和联邦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成立了“食品召回委员会”,专门负责问题食品召回事宜。

    德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三个等级,其中“重级”主要针对可能导致难以治疗甚至致死的健康损伤的产品,“中级”主要针对可能对健康产生暂时影响的产品,“轻级”则主要针对不会产生健康威胁、但内容与说明书不符的产品。

    德国食品安全局和联邦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成立的“食品召回委员会”负责召回的监督实施。通常先由食品出了问题的企业在24小时内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对其给出评估报告,并正式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3.加拿大

    加拿大每年要发布约350个食品召回令,其食品召回程序有着较为严密的流程,主要分为触发、调查、决策、响应和跟进五个环节,其涉及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各司其职,有效保障了加拿大的食品安全。

    如果确需召回,则会根据风险级别确定召回级别。加拿大的食品召回通常分为三级。一级是指消费或接触一种食品可能导致严重或威胁生命的不良健康后果,或食源性疫情爆发的可能性很高;二级是指消费或接触一种食品可能导致暂时或不威胁生命的不良健康后果;三级是指消费或接触一种食品可能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健康后果。

    此外加拿大较为严格完备的法律法规为召回提供了制度保障。

    首先,所有在加拿大销售的食品都必须符合《食品和药物法》和《消费者包装和标签法》以及相关条例的规定。政府对食品的进口、携带入境以及家庭食品企业的相关要求都有具体规定。食品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都必须遵守这些法律和规定。

    其次,加拿大卫生部负责制定有关在销售食品安全和营养治疗方面的政策和标准。食品检验局则负责卫生部制定的这些政策和标准的执行以及食品召回的实施。

    在加拿大,违反召回令被视为有罪,可判处5万加元以下的罚金及6个月以下的监禁。

    4.日本

    日本食品监管非常重视企业的召回责任,因此消费者可以看到日本报纸上经常有主动召回食品的广告。

    日本目前没有专门食品召回制度,现阶段的食品召回是日本产品召回制度的一部分,针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食品进行召回。

    召回类型分为强制召回和自愿召回,召回方式为公开召回和非公开召回,召回食品按照品质、妨碍正当销售等标准分为三类。

    基于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日本建立了完善的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保证了从食品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相互追查。

    5.英国

    英国是较早重视食品安全并制定相关法律的国家之一,其体系完善,法律责任严格,监管职责明确,措施具体,形成了立法与监管齐下的管理体系。

    比如,英国从1984年开始分别制定了《食品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准法》和《食品卫生法》等,同时还出台许多专门规定,如《甜品规定》《食品标签规定》《肉类制品规定》《饲料卫生规定》和《食品添加剂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涵盖所有食品类别,涉及从农田到餐桌整条食物链的各个环节。

    在英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一个重要特征是执行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食品追溯制度是为了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而实施的对食品质量的全程监控制度。监管机关如发现食品存在问题,可以通过电脑记录很快查到食品的来源。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地方主管部门可立即调查并确定可能受事故影响的范围、对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通知公众并紧急收回已流通的食品,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国家卫生部,以便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工作,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来源:新华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上海农委政务网等)

日期:201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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