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8日,台湾地区“财政部”发布台财关字第1021026500号令,制定“进口疑似非属准许输入大陆物品缴纳保证金放行作业要点”并废止2003年3月19日台财关字第0920013867号令,自即日生效。
进口疑似非属准许输入大陆物品缴纳保证金放行作业要点
一、 为利处理进口疑似非属准许输入大陆物品缴纳保证金放行相关事宜,特订定本要点。
二、 进口物品是否属准许输入的大陆物品尚有疑义者,于鉴定期间,除限制输入货品表内输入规定代号「一一一」的货品,或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杂粮蔬菜特作协助鉴定小组鉴定为与大陆大蒜特性相符的大蒜外,可依关税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款规定,准予缴纳保证金放行。
三、 准予缴纳保证金放行的货物,其保证金数额的核定原则如下:
(一) 大蒜: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杂粮蔬菜特作协助鉴定小组鉴定结果不具大陆大蒜特性者,其保证金数额为三倍货价加配额外关税。
(二) 除大蒜外的其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保证金数额为二倍货价加依法应纳税额:
1、实施关税配额的农产品,其应纳税额应依配额外关税计算。
2、发现有海关认定进口货物原产地作业要点第七点第一款至第五款情事。
3、货物本身或其包装上标示有大陆产地字样或产地标示有去除、破坏或涂改痕迹。
4、纳税义务人自货物进口日起前三年内有违章情事,或现仍欠缴税款或罚锾。
(三) 符合优质企业认证及管理办法的一般优质企业及安全认证优质企业,无前二款情事者,其保证金数额可为依法应纳税额。
(四) 非属以上各款情事者,其保证金数额可为一倍货价加依法应纳税额。
四、 进口疑似非属准许输入大陆物品缴纳保证金放行作业流程图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