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8日,台湾发布G/TBT/N/TPKM/149号通报:有关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的法规草案。
根据草案的规定,对于市场上销售的容器包装食品,当其中含有可能引发特殊过敏体质者导致过敏的食品时,应在其容器或外包装上,显着标示其含有可能导致过敏的物品名称,并标明相关的警示语"本产品含有对特殊过敏体质者可能导致过敏的物质**"、"本产品含有**可能导致过敏症状"等字样或类似含有的字样。
.产品中包含的可能导致过敏的物质包括:
.虾及其制品
.蟹及其制品
.芒果及其制品
.花生及其制品
.牛奶及其制品,从奶制品中获取的乳糖醇除外
.蛋及其制品
草案预计将于2015年7月1日生效。
详情参见: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3/tbt/CHT/13_4438_00_x.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