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作为大多国人主要口粮的大米再次因为重金属镉超标的问题而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从2002年的初露端倪到现今供需双方反目后的大白于天下,十多年时间过去了,伴随着食品安全一浪高过一浪的从严监管,为何这项一直存在于标准之内的安全指标超标问题却愈演愈烈,到底问题出在哪里?谁又应该为之而认真反思?笔者认为认真的梳理、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笔者翻阅各种对大米中镉超标的文献和报道,形成原因大致可归结为以下三点:
1、水稻种植的环境要素(土壤、水体)受各种类型的污染(工业污染、农业污染、生活污染)的影响,其镉含量升高,导致水稻吸收镉的量增大,这是工业发达区域、人口密集区域所产大米镉容易超标的主因。
2、水稻本身就是最易吸收和富集镉的谷物之一,其对镉吸收量的多少除了取决于种植介质中镉浓度以外,还受到土壤PH值、有机质含量、阳离子交换量等因素的重要影响;这也是大米镉含量种植区域差异的主要原因之一。
3、水稻的品种因素:杂交稻、超级稻对镉的吸收强于普通水稻;籼米对镉的吸收和富集要强于粳米。
其次,我们再顺着大米从田间到餐桌所经过的历程来梳理其间的监管点:
1、 育种、种植----农业系统
2、收购、存储、调配----粮食系统
3、加工----质监系统
4、流通销售----工商系统
5、餐饮----卫生系统
另外,环保系统、国土资源系统、水利系统也都与水稻的种植紧密相关,这种多面监视、多面负责的态势恰似九龙治水,场面之壮观比其他食品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壮观、浩大却仍换不来基本的安全,却拿肆虐多年的潜规则没有办法,为何?笔者试分析之:
1、多米诺骨牌式的道德坍塌。国法、强标铸就了大米安全的双黄线,但在大米买卖双方勾结的利益面前不过是一条虚线,从粮库到大型米厂,从销售商到米粉厂、酒厂,作为人的基本道德在利欲熏心埋没下逐层坍塌,有害大米沿着道德倒下的方向,在利益同盟放行下一路畅通进入了消费者的腹中。(题外话:这样惨痛的结果是否可以引起监管部门的再次警觉:以信任的姿态去管理食品产销链条上的牟利者在现今的中国行得通吗?)
2、环境,还是环境!今年政协会议第一热点的议题就是环境问题,大米镉超标、地下排污等都是环境污染诱发的食品安全问题,这样前因后果的关联问题也面临着相似的解决困难:经济发展与控制污染的矛盾、污染易而净化难的迷茫;或许这也是大米镉超标较早发现,却迟迟得不到重视和治理的原因之一吧。
3、多头监管劣势放大。从上述的监管点可见,种苗到稻谷到大米的过程比起大多食品都要复杂,因而体现的监管体制漏洞也更为明显,监管方式和方向、执法依据和尺度的差异以及监管空隙,形成了堤坝高高低低、随处可见漏水的尴尬场面。
4、运动员、裁判员一体化妖孽。这种模式源于粮食专管的年代,建立于淳朴守信的时代,但如今,时过境迁、人心不古,如同曾经黑哨猖獗的中国足坛,缺乏管束的粮食门神们已经沦为放行毒物的妖孽。
5、顽疾----送检真实性。接连不断的食品安全事件一直在逼问着送检、承检双方关于检验真实性的问题,但很遗憾,到目前为止还是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送检时的以好代次为销售时的以次充好大开方便之门;交费的多少决定结果的好坏;个人关系可以左右检测数据。。。。,真不敢想象,还会有怎样无节操的沦落?
6、如开卷考一般的抽检,如走过场一样的剧情。读过报道,再回想以往的工作经历,笔者总是在想一个问题,为何抽检大多数年年合格的大米,却存在如此严重的问题?经验告诉我,如今剧本式的抽检方式如同开卷考,早已为不少从业者所熟知,如何应对呆板的抽检早已了然于心,怎么可能会不合格?
7、严格的执法在哪里?很为监管者汗颜,这么多报道,却见不到对于镉超标涉事者如何重处的字眼,只以彻底调查等说法草草了事,难道重金属超标这样不符合强制性卫生标准的重要事实还不够清楚吗?为何平常连非实物质量问题的标签瑕疵都可以重轰的火枪,对着污染物超标这样真正危险的目标却哑火了呢?
那么,在诸多弊病面前,谁该来一场痛定思痛的真正反思?笔者以为:
1、监管体制的调整是核心。同其他食品一样,统一模式、统一尺度、统一出口、全流程、手段多样化的体制是保证食品安全监管质量、提高管理效率、降低重复作为的资源浪费、改善安全现状的大方向,而且迫在眉睫。
2、严格执法和对执法有效性的监督是重塑信用体系的基础。当前,国内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监管最突出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甚至是地方保护和包庇纵容,这也是诸如大米潜规则横行多年且越发猖獗的根本原因,如果任由类似种种非法立命的胆气继续滋生,如果再不果敢砍断各种伸向非法利益的触角,如果还没有倾家荡产的震慑,想要实现食品安全便是空谈。
3、调整检测模式势在必行。国内不少官方检测机构仍然集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的职能于一身,加上检测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血肉关系,检测机构实际受到的监督和约束相对有限,其运作轨迹受行政指引、经济创收等因素影响较大,实际运行与体系、规范要求有着不小差距,部分背离了第三方技术机构的原则和职能。因此,剥离行政职能外衣和保护,整合检测资源,充分发挥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受利益影响的公正性优势,切实承担起独立查验评判的职能,我以为也应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最迫切需要变革的内容之一。当检测机构真正会将公信力作为生命、会因为沆瀣一气而倒闭、会为作假而丢掉饭碗的时候,当不法企业无法越过查验体系而以次充好的时候,才能说明一种成功的检测模式成型。
以上吐槽,仅仅是笔者局限于学识以内的肤浅思考,不足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另外,借助许老师的思路,笔者还有两个不成熟的疑问,供大家思考和讨论:
1、从GBn238-84到GB15201-1994再到GB2762-2012,30年过去了,种植环境、水稻品种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而镉限量标准却一成不变,是否合理?又是否具备兼顾安全和国情的可能?
2、大米是否存在质与量的抉择?
参与讨论请见:
http://bbs.foodmate.net/thread-626267-1-1.html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编译,供网友参考,食品伙伴网提供欧盟、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西班牙等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合规咨询服务,欢迎垂询:0535-2129301,Email:vip@foodmate.net、news@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