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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香港《规管方案》 保障供港食品安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2-07-25 09:29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浏览:1376  原文:
核心提示:2012年5月,香港特区政府通过2012第73号法律公告,发布了全新的食物中残余除害剂管理制度——《香港食物中残余除害剂的建议规管方案》(下简称《规管方案》),该方案将于2014年8月1日正式生效。

  2012年5月,香港特区政府通过2012第73号法律公告,发布了全新的食物中残余除害剂管理制度——《香港食物中残余除害剂的建议规管方案》(下简称《规管方案》),该方案将于2014年8月1日正式生效。

  及早介入用专业技术帮企业渡难关

  龙岗辖区现有供港食品企业26家,食品种类主要为肉制品、粮食豆类制品、糖果蜜饯、饮料等,《规管方案》波及面广,要求苛刻,它的实施无疑将对辖区供港食品产生重大影响。

  为满足《规管方案》的相关要求,企业必须大力升级改造硬件设施,并在原辅料购买、产品外检等方面增加投入,使得出口香港产品丧失了原有的价格优势和市场竞争力。

  此外,《规管方案》中没有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除害剂则一律执行“设定值”,类似于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中的“一律标准”,这些都必将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挑战。

  为尽可能降低《规管方案》对供港食品生产企业的影响,检验检疫部门建议相关企业在政策执行缓冲期内(2014年8月1日前)积极做好如下应对工作:

  一要全面了解香港《规管方案》要求。供港食品企业要未雨绸缪,及时登录香港食物安全中心网站(http://www.cfs.gov.hk)获取《规管方案》的最新信息,全面掌握最新的化学品残留限量标准和要求,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识别本企业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点和隐患,做到了然于心。

  二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相关供港食品企业在“大限”来临前可“抱团”应对,利用行业协会这一载体,群策群力,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向香港有关部门反映存在的困难,争取最大程度地降低成本和风险。

  三要进一步加强原辅料把关验收。合格的食品原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步”,企业应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并对供应商进行全面评价。加强源头管理,将《规管方案》带来的压力“倒逼”至上游供应商,使其重视食品链前端的种植环节,选择推行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种植品种适宜、农业化学品使用管理规范有序、自检自控能力强的生产基地。

  另一方面,作为负责供港食品检验监管的辖区检验检疫部门,应及早介入,运用专业技术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检验检疫部门应充分发挥其技术和信息上的优势,组成应对《规管方案》专家组,研究并吃透其内容和要求,加强对一线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培训,从而有效指导企业在原辅料验收、实验室建设、产品外检等方面逐步向《规管方案》的要求靠拢。2012年7月初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首次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应对《规管方案》工作任重道远,仅凭检验检疫部门一己之力势必有限。因此,检验检疫部门应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着力发挥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联动作用,增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合力。要加强与内地检验检疫部门的合作。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下,积极主动地与内地供港食品、农产品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合作,通过签订合作备忘录、走访兄弟检验检疫部门、相互培训交流等方式,确保供港食品检验监管步调一致、信息畅通。检验检疫部门要多渠道开展食品安全预警工作,及时准确地通报《规管方案》执行动态,为供港食品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咨询及服务工作,督促企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何 吉 吴 江 李 枫)

  未雨绸缪部署应对香港《规管方案》

  “提前筹备,主动应对,全力以赴确保供港食品安全。”近日,深圳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曲海峰在应对《香港食物中残余除害剂规管方案》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上,明确了该项工作基调,并进一步要求:一是各单位领导、专家应高度重视应对工作,认真研究规管方案内容,并按照部署及早开展相关工作。二是提前制定应对工作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并加强与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三是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下,积极主动与内地供港食品农产品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合作。四是认真做好对外及企业宣传工作,让辖区企业主动参与应对工作。

  2007年,为使相关监管工作更加符合现行食品法典委员会对食品安全所认同的基本规管原则,香港食物安全中心于当年11月系统提出了《香港食物中残余除害剂规管方案》(以下简称《规管方案》),2012年5月4日香港宪报刊登《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2012年第73号法律公告),6月11日获得立法会通过,将于2014年8月1日起实施。《规管方案》为进口或在香港生产消费的食品中所有可能的除害剂残留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豁免物质,无需规管;二是具体限量标准,食品中除害剂含量超过该标准即违规;三是如果食品中残留除害剂既非豁免物质,也无具体限量标准,则任何产品的残留均属违规,除非能证明该残留不会产生危害。

  《规管方案》的出台对供港食品企业和供港监管工作都将产生一定影响。涉及产品广。《规管方案》共制定了360种农药在食品/农产品中的7083条限量标准,远远超过现在有关要求限量标准,直接影响到内地每年约47亿美元供港食品农产品,特别是蔬菜、水果、冰鲜冷冻禽肉等产品。也对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产生相应的影响。二是检测难度增大。若按我国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规管方案》农药施检,需用较多检测方法,将会大幅增加实验室人员、设备、标准物质和试剂耗材等负荷,检测成本和周期将大幅提高。三是企业成本可能增加。限量标准数量增加不可避免地导致内地供港食品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监控和出口检验项目增加,检验周期延长,同时企业将加大在备案种植基地的成本投入,出口成本整体也将随之增加。

  深圳检验检疫局已成立了由动检处、植检处、食检处牵头的三个工作组。同时,深圳检验检疫已派专家积极继续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规管方案》研究专家组,就内地与香港双方统一比对实验室、确定统一的检验项目、采用统一的检验方法,避免因技术问题对双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等专题进行研究。动检、植检、食检专业工作组正密切关注《规管方案》的进展,加强《规管方案》研究,及时出台供港食品农产品监管指导意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刘叔义)

  应对香港《规管方案》技术先行

  香港拟于2014年全面实施《香港食物中残余除害剂的建议规管方案》(以下简称《规管方案》),这将给检验检疫部门的检测资源、检测能力、检测时效和口岸现场快速查验等方面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为此,深圳检验检疫局食检中心结合《规管方案》要求,提前开展技术研发,积极部署技术应对方案,已在保障供港食品安全之路上“先行一步”。

  筹划先行一步。在香港《规管方案》起草期间,深圳检验检疫局食检中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多次派专家参加内地香港联合技术专家组会议,与香港就检测技术研发、质量控制、检测结果有效性评价和实验室间方法比对等进行磋商和交流。同时,积极收集香港和国际先进的检测信息和资料,并申购了GC/MS/MS、LC/MS/MS、GC-TOF、LC-TOF等高分辨、高精度色谱质谱联用设备,以及与《规管方案》相关的农药标准品等试剂,为前期技术研发工作奠定了结实基础。

  研发先行一步。深圳检验检疫局食检中心把先进样品前处理技术与高精度、高灵敏的仪器分析技术相结合,研发了农残快速、高通量筛查确证方法和多残留定性定量方法。一方面,建立了气相色谱质谱-保留时间锁定900多种农药及添加剂快速筛查方法,已协助国家质检总局和深圳局进行多次供港澳植物源性食品中农药使用及残留情况摸底调查工作;另一方面,建立了329种农药GC/MS/MS和274种LC/MS/MS两个农药多残留定性定量检测技术手段,检测范围覆盖香港政府化验所目前日常监测的农药种类。同时,结合文锦渡口岸现场查验要求,论证拟定了科学有效的农药残留现场快速检测方案,确保供港食品残余除害剂检得准、检得快、检得全。

  培训先行一步。为提高供港食品企业的产品质量,增强企业质量自控能力,满足供港食品残余除害剂含量要求,深圳检验检疫局食检中心心系企业,主动服务,为供港蔬菜备案加工企业、南山农产品配送中心和深圳海吉星农产品检测技术公司等企业提供应对《规管方案》方面的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以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应对能力。

  路漫漫其修远。虽然深圳检验检疫局食检中心目前已开展550种农药检测,检测能力位于质检系统前列,但可检测农药种类仅占《规管方案》农药的74.4%。继续优化完善GC/MS/MS和LC/MS/MS方法,增加检测样品范围和农药种类仍是下一阶段的科研技术重点,力争在提高检测效率、减少检测成本的同时,进一步保障供港食品安全的监管有效性。

  (蓝 芳 岳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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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管方案》内容介绍:

  1.在“除害剂”及其“最高残余限量”及“再残余限量”等相关定义和食物分类方法上与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一致。

  2.制定最高残余限量/再残余限量名单以规管残余除害剂。如食物中含有任何超出最高残余限量/再残余限量的残余除害剂,即属违法。

  3.以食品法典委员会现行“最高残余限量”标准作为主要骨干和首选指标,当CAC标准缺位时依序选择中国内地、美国和泰国的限量标准。

  4.对于没有订明残留限量的除害剂,除非香港食环署署长信纳检测到的除害剂残留水平不会危害或损害公众健康,否则不容许输入和售卖含有这类除害剂的食物。

  5.建立“获豁免物质”名单。

  6.定期更新最高残余限量/再残余限量及获豁免物质名单。

  7.如食物中所含除害剂未在规管名单和豁免物质名单内,或虽在上述名单内但存在于其他种类食物中,经风险评估后,违例者最高可罚5万元及监禁6个月。

  8.在实施新规例前给予两年的宽限期。

  9.2012年5月4日香港宪报刊登《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中列有360种除害剂、7083条限量标准(其中354种除害剂6923条限量标准和6种除害剂160条再残余限量标准)以及78种获豁免物质。

  10.《规管方案》不适用于纯粹为出口而进口并符合以下说明的食品:如属航空转运货物或在进口或出口期间,一直留在将该食物运载进口的船只、车辆或飞机上。

  名词释义

  1.“食物”(food)包括-(a)饮品;(b)冰;(c)香口胶及其他具相类性质及用途的产品;(d)无烟烟草产品;及(e)配制食物时用做配料的物品及物质,但不包括-(f)活的动物或活的禽鸟(活水产除外);(g)动物、禽鸟或水产的草料或饲料;或(h)《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第2(1)条所界定的药物或《中医药条例》(第549章)第2(1)条所界定的中药材或中成药。——香港《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2.合成食物(compounded food)指含有2种或多于2种配料的食物。——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2012年第73号法律公告)

  3.“除害剂”(pesticide)指:(a)任何拟用做在生产储存、运输或分销——(ⅰ)食物或农产品或对其作加工的过程中;或(ⅱ)动物、禽鸟或水产的草料或饲料或对其作加工的过程中,防治、杀灭、吸引、驱除或控制任何有害物(包括任何有害的植物、动物、禽鸟或水产物质)的物质;(b)任何施用于动物、禽鸟或水产作控制体外寄生物的物质;(c)任何施用作植物生长调节剂、落叶剂、干燥剂、疏果剂或发芽抑制剂的物质;(d)任何在收成之前或之后向作物施加的,用做防止农作物在储存时或运输过程中变坏的物质,但不包括(e)肥料(f)供植物、动物、禽鸟或水产用的营养素;(g)食物添加剂;或(h)治疗动物、禽鸟或水产的药物。——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2012年第73号法律公告)

  4.“残余除害剂”(pesticide residues)指因使用除害剂而存在于食物内的任何物质,包括任何具显著毒性的衍生物及杂质。——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2012年第73号法律公告)

  5.“残余物定义”(residue definition)就除害剂而言,指除害剂及其衍生物或相关合成物的组合。

  6.“最高残余限量”指由食品法典委员会建议的食品和农产品中法定允许的最高残余除害剂浓度(单位以“毫克/公斤”表示)——香港《食物中残余除害剂的修订后规管方案》(2011年7月)

  7.“再残余限量”关乎来自环境(包括以往的农业用途)的残余除害剂或污染物,但不包括直接或间接用于食品和农产品的除害剂或污染物。再残余限量指由食品法典委员会建议的食品和农产品中的法定允许或认可的最高残余除害剂或污染物浓度(单位以“毫克/公斤”表示)——香港《食物中残余除害剂的修订后规管方案》(2011年7月)

  (刘叔义)

日期:2012-07-25
 
 地区: 中国 香港
 行业: 进出口
 标签: 供港食品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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