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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商局:食品吃出“异物”消费者可索十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2-04-23 09:08 来源:新华网  浏览:313 原文:
核心提示:辽宁省工商局近日发布提醒,对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厂商,消费者除要求退还价款外,还有权索取十倍赔偿金。

  新华网沈阳4月22日电(记者初杭)消费者买来的食品“不干净”,责问商家,商家大多退换货品或退款了事,针对此种现象,辽宁省工商局近日发布提醒,对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厂商,消费者除要求退还价款外,还有权索取十倍赔偿金。

  辽宁省丹东市韩女士日前在市内某超市购得“佳梦”牌杏肉280克,共4小袋,共花费7.80元。回家后,韩女士在其中一袋杏肉里吃出一个苍蝇,另有一袋虽未开封,也能看到袋里有头发丝。韩女士因而呕吐不止。第二天,韩女士到该超市索赔,而商家只同意原价赔偿。韩女士不能接受,便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商家退还韩女士货款7.80元,并给予十倍赔偿78元,同时给予精神补偿和车费等补偿114.20元,三项合计200元整。

  辽宁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介绍,《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据此,一些销售问题食品的商家仅给予消费者退款或换货的做法是错误的,逃避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消费者遇到此种情况可以向商家索取赔偿金,金额为所付价款的10倍。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购买问题食品,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消费者还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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