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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执法难寻依据 食品贮藏:“常温”到底是多少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1-08-19 13:03 来源:人民网  浏览:567  原文:
核心提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会看到商品外包装上贮藏条件多为"常温保存""常温避光保存".可是,对于"常温"的解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说法。宁夏平罗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就经常遇到此类问题。

    人民网银川8月19日电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会看到商品外包装上贮藏条件多为"常温保存""常温避光保存".可是,对于"常温"的解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说法。宁夏平罗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就经常遇到此类问题。

    8月17日,平罗县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工商执法人员巡查路边摊点时,一般会要求经营者把饮料放入冷柜或者室内。这时,一些经营者会理直气壮地说:"贮藏条件为'常温避光保存',没有要求进行冷藏。我打了遮阳伞,已经避光了。"该局还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饮料在保质期内变质。执法人员找到生产商,生产商却说:"常温避光保存,常温就是室内温度,在夏天30多度的高温下露天销售,违反了常温保存的条件,属于经营者的责任,与生产商没有关系。"推诿扯皮的结果是消费者蒙受损失。

    这位负责人说,如果说"常温"是天气的温度,冬天和夏天的"常温"差距也太大了。常规的解释,"常温"并非是现在的天气温度,或者是常规的室温,而是20℃-25℃。从这个定义上说,现在路边摊和活动房内销售的饮料多数违反了保存条件。然而,这个定义也不是约定俗成或有法律依据的,因此食品储藏由于条件不明确,给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执法带来很多麻烦。为了避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平罗县工商执法人员只能规劝经营者把露天摆放的饮料等食品放入室内或进行冷藏,在外面只摆放样品空瓶。多数经营者能够听取规劝,然而也有拒绝的。工商部门因没有处罚的依据,只能劝说。(陈 勇 周志忠)

日期:2011-08-19
 
 地区: 中国 宁夏
 行业: 食品储运
 标签: 包装 消费者 食品贮藏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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