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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恢复进口德国可食性猪产品和蛋产品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9号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1-04-20 10:56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431  原文:
核心提示:自即日起,同意德国2011年3月14日后生产的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可食性猪产品和蛋产品进口。

2011年第49号

关于恢复进口德国可食性猪产品和蛋产品的公告

    根据德国政府提供的信息,德国政府已对动物饲料用油脂污染二恶英事件进行了妥善的调查处理,二恶英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不会污染输华可食性猪产品和蛋产品。自即日起,同意德国2011年3月14日后生产的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可食性猪产品和蛋产品进口。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日期:2011-04-20
 
 行业: 进出口
 标签: 进口 质检总局 德国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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