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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朝鲜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联合公告2011年第2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1-02-24 15:57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441  原文:
核心提示:2011年2月8日,朝鲜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2010年12月25日朝鲜暴发O型口蹄疫,截至2011年1月28日共发生48起,涉及的易感动物1403头牛、17522头猪、165只山羊,其中500头牛、9959头猪、165只山羊发病,15头牛、8640头猪死亡。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2011年第25号

  关于防止朝鲜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1年2月8日,朝鲜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2010年12月25日朝鲜暴发O型口蹄疫,截至2011年1月28日共发生48起,涉及的易感动物1403头牛、17522头猪、165只山羊,其中500头牛、9959头猪、165只山羊发病,15头牛、8640头猪死亡。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朝鲜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朝鲜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朝鲜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朝鲜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朝鲜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偶蹄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朝鲜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日期:201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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