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动函〔2010〕942号
关于规范进境鱼粉等水产动物蛋白检疫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118号令)的规定,总局于2010年8月起启动对国外鱼粉等水产动物蛋白生产企业的注册工作,目前已完成主要传统贸易国家生产企业的注册工作。为规范此类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进境鱼粉等水产动物蛋白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必须注明境外生产企业的名称及注册号。各局在受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时,须根据总局动植司网站公布的《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与地区及产品名单》(http://dzwjyjgs.aqsiq.gov.cn/slaq/jjslaq/201008/t20100827_153626.htm)认真核对国外生产企业信息。凡未获得总局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一律不予审批。
二、2011年1月1日前已经签发的许可证仍按签发有效期使用。
三、请各局尽快将上述信息告知相关进口单位,协助进口企业做好过渡期内的有关检验检疫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