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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6月1日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0-05-20 10:19 来源:舟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7250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原《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该决定作出相应的修订。


    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原《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该决定作出相应的修订。此决定旨在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方法和内容格式,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便于检验检疫监督部门对产品的溯源,该管理规定将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点击进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在新规定执行前的过渡期内,即食品生产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标识包装,同时,该规定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在我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食品的标识标注。本次修订的内容涉及多个层面:食品标识标示内容、食品名称使用规范、食品产地标注、标签和文字大小等,重点突出添加剂的注明和营养标签的使用。修订后的法规明确食品标识不得标注的内容和食品标识违法行为,包括误导消费者的功能作用描述以及伪造、冒用、变造食品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

    新法规的实施与国际社会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密不可分,日本于2010年起加强对进口食品日文标识的管理,规定无日文标识或日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将被禁止在日本市场销售;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宣布加大对输美产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和监督,错标的产品将被退货或者销毁;中韩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也对出口包装提出了使用中英两种文字的新要求。舟山检验检疫局食检处提醒辖区内所有食品加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内外的新规定,做到标签内容完整、准确、清晰和规范,从而降低贸易风险;同时,食检处在日常的检验工作中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检验与管理,合格后方可允许出口。

日期:201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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