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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赖氨酸企业(大成公司)在美赢得337调查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0-04-15 13:18 来源:南方日报  浏览:621  原文:
核心提示:南方日报讯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终裁裁决我国大成公司没有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可以继续出口其赖氨酸产品到美国。至此,备受关注的大成公司赖氨酸美国337调查案最终以大成公司胜诉。据悉,2006年4月,日本味之素公司以大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将


    南方日报讯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终裁裁决我国大成公司没有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可以继续出口其赖氨酸产品到美国。至此,备受关注的大成公司赖氨酸美国337调查案最终以大成公司胜诉。据悉,2006年4月,日本味之素公司以大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将大成起诉至ITC。2008年7月,ITC初裁认定日本味之素公司由于没有披露最佳实施模式等原因,其在美国注册的两项专利的涉案权利要求无效。味之素对此初裁结果并不满意,随即向ITC提交复审请求。

  大成公司的代理律师、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冉瑞雪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胜诉极大地增强了中国企业应诉美国337调查的信心和决心。她认为,此次大成能够完胜味之素,关键在于该公司与其律师团队的紧密配合,以及采取了正确、有效的诉讼策略。据冉瑞雪介绍,此案刚开始应诉难度很大,胜诉的希望渺茫。双方试图和解,但日方要求支付高额的赔偿费,遭到大成公司的拒绝。随着案件的深入,大成的中美律师团队充分利用了证据交换制度,对本案数万件证据包括日方的专利申请记录进行深入研究,发现其专利申请中存在诸多不当行为,以此扭转了不利局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味之素公司的涉案专利均为该公司的核心技术的专利,此次败诉将会给味之素的商业利益造成较大的影响,不排除其上诉的可能。本报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
 

日期:20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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