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我国禁止从多哥进口禽类及其制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08-10-25 09:55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307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2008年第115号联合公告 2008年第115号 2008年9月18日,多哥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9月9日其境内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2008年第115号联合公告
 
    2008年第115号

    2008年9月18日,多哥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9月9日其境内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多哥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多哥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8年9月9日(含9月9日)后启运的来自多哥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8年9月9日前启运的来自多哥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多哥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多哥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多哥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日期:2008-10-25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