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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标本无检疫证书销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08-06-26 08:53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作者: 周艳波   钱志刚    浏览:577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在苏州检验检疫局吴中通关点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东吴卫生除害公司销毁了一头未提供动植物检疫证书的澳大利亚袋鼠标本。该标本是澳大利亚某企业通过苏州某进出口公司赠送给苏州某企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以及第十二条的规定,输入

    近日,在苏州检验检疫局吴中通关点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东吴卫生除害公司销毁了一头未提供动植物检疫证书的澳大利亚袋鼠标本。该标本是澳大利亚某企业通过苏州某进出口公司赠送给苏州某企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以及第十二条的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实施动植物检疫审批是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此提醒有关企业和个人:无论是进行国际贸易,还是通过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都应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检疫要求,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

日期:200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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