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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中国高度重视奥运会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08-03-17 08: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顾仲阳    浏览:313  原文:
核心提示:3月16日下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在两会新闻中心就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 有记者提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何确保奥运会期间的食品药品安全,如何加强兴奋剂管理,吴浈副局长和食品安全协调司孙咸泽司长回答了提问。孙咸泽说,对

    3月16日下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在两会新闻中心就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

    有记者提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何确保奥运会期间的食品药品安全,如何加强兴奋剂管理,吴浈副局长和食品安全协调司孙咸泽司长回答了提问。孙咸泽说,对供应北京奥运会的食品,都按照国际最高标准来组织生产,对奥运会食品的供应商、赞助商及奥组委认定的境外奥运备选企业的生产环境、安全指标以及动物性食品抗生素、激素残留情况开展动态监控,同时还建立了奥运食品安全监控和追溯系统,加强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信息搜集发布和日常监督协调机制。

    吴浈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奥运会药源性的兴奋剂管理,药监局已经专门成立了兴奋剂管理领导小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第一,加强兴奋剂生产源头的检查。肽类激素和蛋白同化制剂的产品,要求必须有生产许可的企业才有资格生产,没有取得许可资格的一律停止生产。同时,对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企业,必须通过药监部门的审批同意才能出口。

    第二,药品经营企业要批发、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没有资质的批发企业不允许进行经营。

    第三,零售药店只能出售胰岛素,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在零售药店一律停止销售,一律不准销售。

    第四,要求对含有兴奋剂的药品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在药品包装上标明“运动员慎用”的标识,零售药店销售这些药品必须也要有“运动员慎用”的标识。凡是没有“运动员慎用”标识的含有兴奋剂的复方制剂,也要停止销售。

日期:2008-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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