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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热议加快食品安全立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08-03-14 09:08 来源:中国食品报 作者: 王城    浏览:351  原文: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立法是近几届两会代表委员最为关注的话题。2005年人大会议期间,共有233名代表联名提交了尽快制订专门的《食品安全法》议案。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草案)》。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对此纷纷提出议案和建议,希望《食品安

  食品安全立法是近几届两会代表委员最为关注的话题。2005年人大会议期间,共有233名代表联名提交了尽快制订专门的《食品安全法》议案。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草案)》。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对此纷纷提出议案和建议,希望《食品安全法(草案)》得到修订完善,希望立法进度能够加快。

  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

  《食品安全法(草案)》待完善

  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表示,《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在电子监管制度、管理机制以及安全标准等方面,应进一步修订完善。

  宗庆后建议,取消对食品行业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制度,修订为溯源监管制度。他认为,食品行业最小包装的产品数量巨大,实施监管码对企业和消费者都会造成经济压力。他建议修订为溯源监管制度,即通过现行的商品条码制度、规范的食品标签制度等追溯每个产品的真伪。

  宗庆后建议,明确从“行政监管”走向“法制监管”的方向,制订、完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配套法规。《食品安全法》是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建议只就食品大类制订指导性标准,只将食品中对人体健康真正有危害的要素,如农药残留等指标作为强制执行内容。

  宗庆后建议,在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前提下,必须及时修订检验标准。目前草案中“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制度不尽合理,建议删除。

  宗庆后建议政府适时调整政策,从“抓大放小”向“抓小放大”转变。对于小型食品企业和手工作坊,建议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制订有针对性的、简单有效的生产管理制度,帮助他们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全国人大代表祝义才

  尽快制订市场准入标准

  人大代表、江苏雨润集团董事局主席祝义才建言,要从源头上解决小企业、小作坊违法违规生产劣质食品问题,必须制订食品行业市场准入标准。

  他特别强调,在起草《食品安全法》时,应明确以下几点:执法部门进一步增强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了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具备符合食品生产安全需要的生产经营场地、生产设施和环境;企业生产的食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食品生产的原料必须确保无公害,且来源合法透明;除拥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从事食品生产的专业人员外,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指定的资格认证机构颁发的食品工业从业证书;无论食品企业规模大小,都必须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签订国家统一的“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认证。

  对于我国食品行业以小企业、小作坊为主的现状,祝义才建议,先对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限制和管理:一是限制销售范围。小作坊食品销售范围不得超过乡镇区域,不准进入商场、超市。二是严格限制预包装。小作坊食品在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之前,不得使用相应包装,防止其乔装打扮混入市场。三是小作坊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

  全国人大代表金志国

  应加快《食品安全法》立法进度

  人大代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金志国今年两会再次提交有关食品安全的议案。

  金志国认为,食品安全涉及10余个监督管理部门,但由于这些部门职能重叠,结果是都在管又都管不好。

  金志国建议加快《食品安全法》立法进度,并提出6点具体意见:一是应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规范和控制。二是应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三是建立健全统一的食品安全认证体系、标准体系和控制体系,完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四是建立严格的食品召回制度。五是加大处罚力度。六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用方面的信息。

  全国政协委员陈守义: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实施上有较大困难。我国应建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卫生、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配合,覆盖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全方位食品监督管理体制,特别是对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全国政协委员温克刚:

  我们急需制定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将法律关系由食品卫生领域扩大到食品安全领域,同时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日期:200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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