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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生猪屠宰企业违规最高罚5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08-03-07 11:10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谭志红   王慧    浏览:320  原文:
核心提示:东莞市经贸局日前出台了《生猪屠宰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生猪屠宰企业完善设施条件、规范屠宰行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其中,生猪屠宰企业对经肉品卫生、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没有按规定处理的,最高可处以5万元的罚款。 屠宰设施不完善将被责令限

    东莞市经贸局日前出台了《生猪屠宰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生猪屠宰企业完善设施条件、规范屠宰行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其中,生猪屠宰企业对经肉品卫生、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没有按规定处理的,最高可处以5万元的罚款。    

    屠宰设施不完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  

    这个从4月1日开始实施的《办法》规定,生猪屠宰企业的屠宰加工场所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对生猪屠宰企业的屠宰设施不完善的,镇(街)经贸(财贸)办公室应责成其限期整改或更新。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或更新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应报请市经贸局责令其停止屠宰经营活动,直至其完善为止。

    生猪屠宰企业必须对进入屠宰加工场所的生猪连同运载工具,在进入时进行防疫消毒;对卸货完毕后的生猪运载工具在清洗干净和防疫消毒后方可离开外出。

    而生猪屠宰企业接受屠宰的生猪,应是佩戴免疫耳标标识,有产地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随货同行,且证货相符。同时要建立生猪接收登记台账,对生猪产地、供货单位(人)、联系电话、批(次)数量、免疫耳标号码、产地检疫证号码等造册登记,并有检验员签名。

    生猪屠宰企业在接受生猪屠宰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生猪购销环节税费的义务,并进行公示。    

    已上市销售危害健康的肉品应立即召回    

    《办法》要求,对生猪的屠宰加工、肉品卫生检验、品质检验,应执行相关标准。生猪屠宰产品的检疫和卫生、品质检验,要与生猪屠宰加工同步进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要分别由检疫员、检验员在生猪胴体上加盖检疫、检验“验讫”印章,签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随货同行后,方可上市销售。

    据介绍,生猪屠宰企业要建立生猪产品上市销售登记台账,对销售单位(人)、销售地点、联系电话、合格产品出厂数量(头)、检验证明号码等造册登记,并有检验员签名。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按规定处理。

    生猪屠宰企业要建立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登记台账,对商户(货主)名称、数量、处理原因、处理方式造册登记,并有检疫员、检验员和操作人员签名。同时应公开悬挂执业证照,包括:定点屠宰标志牌,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消防合格证,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必须与所在镇(街)经贸(财贸)办公室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公示。

    《办法》还要求生猪屠宰企业建立企业内部的生猪屠宰经营管理制度、车间卫生管理制度、肉品卫生管理制度、肉品召回制度,并公示和组织实施。对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危害消费者健康因素的肉品应立即召回,迅速查明原因,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召回的肉品作无害化处理。    

    生猪注水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办法》指出,生猪屠宰企业对经肉品卫生、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没有按规定处理的,由市经贸局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猪屠宰企业出售未经肉品卫生、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卫生、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由市经贸局没收该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生猪屠宰企业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经贸局责令停止屠宰经营,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许可屠宰生猪资格。

日期:200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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