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0日,泰国公共健康部宣布拟定了有关营养补品(No. 2)的草案,撤消公共卫生部(MOPH)有关10(9)项下标签的第293号通报(B.E. 2548 (2005),改为以下规定:用与背景反差的彩色粗体字母标注:“(9) 清晰易读的内容”“5组食品按合理比例食用”及“无预防和治疗功效”。本规定实施之日前批准的食品标签上的生产厂家与进口商应在1年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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