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3日,中国台湾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法对预包装食品提出原产国标签要求,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7条规定了食品标签上的信息。
为响应消费者对于食品原产国信息的请求,“卫生署”拟要求预包装食品在容器或包装上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原产国,并且字体的长和宽不能小于2mm。如生产商的完整地址(包括国家名称)显著地标明在包装上,则被认为符合要求,原产国不必附加在标签上。进口食品的原产国标签应符合“财政部”和“经济部”颁布的有关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国的管理法规。
2006年12月13日,中国台湾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法对预包装食品提出原产国标签要求,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7条规定了食品标签上的信息。
为响应消费者对于食品原产国信息的请求,“卫生署”拟要求预包装食品在容器或包装上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原产国,并且字体的长和宽不能小于2mm。如生产商的完整地址(包括国家名称)显著地标明在包装上,则被认为符合要求,原产国不必附加在标签上。进口食品的原产国标签应符合“财政部”和“经济部”颁布的有关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国的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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