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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全程监控农产品质量安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06-11-15 09:10 来源:东北新闻网  浏览:417  原文:
       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农产品安全一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满足最基本需求的供应安全,为解决这一问题,新中国奋斗了几十年时间。当我们成功跨越这一安全门槛,解决了人民生活温饱之后,第二个层面的安全迅速呈现在人们面前,那就是农产品能否做到对身体健康无害。

  今年4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是站在这一转折点上,填补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领域的法律空白,实现了对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安全监控。

  而且,这部法律不仅仅致力于确保产出安全农产品,还将促动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加速向现代农业转变,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进而加入到更加广阔的国际竞争舞台。

  八项制度填补空白

  30名大学新生今年9月第一批进入沈阳农业大学一个全新的专业学习,这就是该校适应新形势在食品学院开设的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

  随着我国农业发展跨过满足数量需求这一最基本的安全保障门槛,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同时对农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沈阳农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纪淑娟说:“近年来社会上对食品质量与安全方面的人才需求迅速增加,这既包括政府部门,也包括相关科研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还有很多食品行业企业也需要增加自身的食品质量监控力量。所以我们这个专业年初申报,很快就得到批准,并在当年就实现了招生。”

  与诸如毒韭菜、硫磺粉、大坑菜等食品安全事件相应,社会上此起彼伏的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呼声中,沈阳农业大学新专业的开办只是社会方方面面所做出回应的一个代表。实际上,我国主导农业生产的政府部门从2001年起面对农业生产形势的转变,就已经着手强化农产品质量监控,并于当年启动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多年的努力逐渐在社会上确立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地位。

        今年4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可以说正是社会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诉求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共同推动的结果。

  在这部法律还在审议过程中,我国有关部门组成的考察组对很多国家进行了考察。在对一个同是发展中国家进行考察时,该国总农艺师对中国能够审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表达了钦佩之情,并表示渴望学习中国的经验。考察人员在调研学习中感到,这位总农艺师更加钦佩的是中国农业的发展水平。因为在农业生产尚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情况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包括立法只能是奢谈。而事实上,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经验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或地区,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一点。

  在此之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是块空白。而在政府部门当中,也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在个别领域,很多职能部门都可能有一定相关性,但在具体问题上,这些行政执法部门又没有确定的法律依据进行监管。

  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行,第一次解决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这一法律真空问题,它的效力当然体现在维护我国广大消费者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安全上,然而,这又仅仅是法律意义当中的一部分内容。而就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来看,这部法律在我国农业发展由量变到质变的转折点上,致力于加速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发展步伐。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分八章五十六条,对建立农产品从产地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到市场准入的全程监管体系进行了全面规定,明确了八项基本制度。即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配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农产品市场准入与追溯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法律还明确了各级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同志在介绍上述基本制度时指出,这八项基本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立了全程监管体系,满足了农产品从农田到市场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的需要,这也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制度保障。

  划定禁区把住源头

  通常地讲农产品的产地环境,人们也许要费解,但是对于辽宁人来说,青睐“盘锦大米”实际上就是人们对大米这种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有所认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主任张勇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把对农产品质量监控点以法律的形式延伸到产地环境上,意义非常深远。

  在法律的第三章第十五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这实际上是把一个全新的农产品安全概念提到人们面前,也就是农产品的来源地是否安全,而一旦确立了这个概念,通过市场来识别农产品质量就增加了一个标准,也就是产地环境。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推出了这一概念,人们怎么去辨别呢?这就涉及农业部门近年来正在做的一项基础工作———产地环境评价。2003年我国启动了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工作,这项工作中就包括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

  从1997年开始,有关部门在康平县、清原满族自治县运用3S(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对县域农业环境质量检测与评价进行研究,经多年的改进和完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作模式,并且逐步扩大到全省。

  2003年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提出用3年时间完成全省农业环境质量检测与评价工作,并列入省政府对各市工作的考核指标。同时省财政3年来共安排专项经费1678万元支持这一系统建设,加上各市、县配套共投入环评资金达2500万元,有力地推进了这一工作。

        在省各级政府部门的努力下,目前全省74个农业县(区)总面积6788万亩耕地、果园检测评价已全面完成。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正在紧张地进行数据汇总工作,预计今年底关于省农业产地环境的一整套资料系统,将开始真正服务于我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

  张勇说:“环境是公共产品,环境评价为我省实施大规模标准化生产奠定了基础。这也是生产出安全农产品的前提,有了这个基础,下一步管理工作才能够顺利进行。”据介绍,我省“县域环评”模式是全国的首创,得到了农业部的认可,现正在部分省市推广。

  对于产地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规定了“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等保护农产品产地环境的内容。

  巩固成果强化监管

  违法或者不当使用农药、化肥,在农产品生产当中使用违禁药品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沈阳农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纪淑娟曾到日本学习考察,那里农用物资的管理给她留下深刻印象。

  她研究的领域是食品安全检测,学习期间她运用“气质联用”检测方式抽检了当地市场上300多个批次的蔬菜品种,仅有一次检出农药残留。她认为这与日本对农资经销部门的严格管理是分不开的。据介绍,在日本农资经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了相关法律和专业知识才能从业。业者必须对购买者做必要的提示和记录,一旦发生剧毒农药用在蔬菜、水果等农产品上的事故,违规的经营者还负有连带责任。

  其实我国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一直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并多次发布公告对危及农产品质量和人体健康的农资明令禁止。

  在农药方面,2002年6月5日发布的农业部第199号公告,明令禁止使用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毒鼠强等18种农药,同时,禁止将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等19种高毒农药用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在兽药方面,2002年4月15日发布的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开列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1类包括氯丙嗪、地西泮、苯甲酸雌二醇等几十个药物品种禁止用于食品动物。此外,2001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动物性饲料的通知》中,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使用肉骨粉、骨粉、血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

  省农产品质量中心结合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县活动,积极引导各地加强对农药、化肥等农资经营机构的管理,像黑山县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农药销售信息登记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法律的规定,巩固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农业投入品管理成果,在第二十一条当中规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并且明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还与我国已经颁行的农业法、渔业法、畜牧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种子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相衔接,从而构建起一个监控农药、化肥等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农用物资生产、销售、使用的法律体系。

  引导保留生产记录

  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张奎男向记者解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时,提醒记者注意农村领域另一部新的法律。

  刚刚结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部将于明年7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仅仅是同属于农业或农村领域法律,还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

  从宏观上看,这两部法律虽然是调整各自法律相关领域中的问题,目标却指向一个,即促进农村生产方式加快向现代农业转变。在具体内容上,二者之间还有一定承接作用,这在保障农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方面体现得更为突出。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主任张勇说:“当前农业工作的主要矛盾,表现在广阔的农产品大市场和千家万户小农生产之间的强烈反差。”我国农产品生产目前仍以一家一户为主,但用市场经济眼光看,每一个向市场提供农产品的家庭,实际上都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而存在。然而与技术监督部门所管理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同,我国农村的这些数量巨大,农业部资料显示9亿农村人口组成的农户有2.47亿家,由于生产经营方式相对落后,基本上没有与他们生产经营行为相配套的生产规程和经营管理制度。显然这也成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的一个工作难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回避这一困难,而且通过法律对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管理进行积极引导。

  法律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的内容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并且规定“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还规定“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管理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针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做出了“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规定。这些规定与旨在积极引导、鼓励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密切关联。

  此外,针对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存在的农药超标这一突出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强调了农业生产中药品使用的“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这两个概念。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律进一步强调在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并在法律责任条款中与已经颁行的相关法律进行了衔接,使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更为清晰、明确。

  五类产品禁止销售

       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农产品销售领域的规定,省农产品质量中心主任张勇有个形象的比喻,他说:“过去几年,国家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三品’认证,是为农产品质量提高开了个前门,现在经过几年发展,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就到了该关后门的时候了。”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监督检查一章中,第一条也就是法律的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是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是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是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是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为了确保市场准入制度有效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分别明确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销售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还在法律责任中明确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后果,具有很强操作性。

  而市场准入制度的确立,对农产品质量检测提出了更高要求。事实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之前,作为由农业部认证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权威机构,省农科院检测中心一直承接着大量的土壤、水、大气以及农产品安全的检验、检测任务。中心主任陈悦告诉记者:“通过具有国际水准的检验仪器设备,我们现在可以检验281种样品的264个参数,并迅速提供准确的检测数据。”

  据介绍,从2001年起农业部正式启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首先对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四个城市的蔬菜农药残留和生猪“瘦肉精”污染实施全年5次的定点监测,进而又逐步扩展到对我国37个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16个大中城市的畜产品例行监测和5个城市的水产品药物污染例行监测。省农科院检测中心成为农业部定点检测机构之后每年参与例行检测。

  对于检测数据的准确水平,陈悦说:“农业部对我们考核极其严格。”对他们的检测结果,农业部主要有两种监督手段。其一是由专家下到各地,隐蔽向检测单位提供含数种有害物质的样品,限时上报检测结果,抽查检测单位的检测水平。其二是严格样品保留制度,不经允许,严禁销毁。而且农业部对检测单位实行严格的淘汰制度,检测单位如不能满足检测要求,将被坚决淘汰。而检测当中,各检测中心一般不抽检当地样品,检测地区临时通报。

  由此再回过头来看农业部于10月22日发布的今年第四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参照国际标准判定,全国37个城市蔬菜农药残留监测平均合格率为93.7%,22个城市畜产品中瘦肉精污染监测平均合格率为98.3%,22个城市畜产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为97.5%,8个城市水产品中,氯霉素监测平均合格率为98.7%,孔雀石绿监测平均合格率为94.4%。这一结果显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稳中有升。

  这是近年来我国各种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努力所获得的回报,同时,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能够正式确定市场准入制度的前提。

  为尽快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目前,省14个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的建设已全面展开,8个市级质检中心开展了农产品的例行检测工作,20个县级质检站正在建设当中,省、市、县、基地(批发市场)四级农产品质检体系初具规模。

日期:2006-11-15
 
 行业: 粮油
 标签: 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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