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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药物残留监控 应对欧盟饲料安全卫生新法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06-06-20 09:24 作者: 管恩平   李进    浏览:716  原文:
        欧盟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关于饲料安全卫生的新法规,这项规章是从源头保证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消费者的安全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同时对我国出口家禽养殖与饲料生产,禽肉、兔肉、养殖鳗鱼和养殖虾加工与出口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尽快深入研究、学习,积极应对。
  欧盟新饲料卫生法规的主要内容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183/2005/EC规章制定了饲料安全卫生的要求,以确保可能影响饲料和食品安全的各环节的饲料安全,其中包括饲料的初级生产。
  1.欧盟新饲料卫生法规强调对饲料生产的各个阶段,包括初级生产(农场)及供食用动物的饲养阶段,应进行全过程控制管理;强调了饲料生产者在保证饲料安全中的重要职责义务;确保在饲料生产者控制下的饲料生产、加工和营销各个阶段都能遵照欧盟法规、或与欧盟法规相一致的成员国国家法律;并在饲料生产、分销、使用的各个阶段都要建立并实施良好操作规范;尤其应确保能够满足183/2005/EC规章所制定的相关卫生要求,如必须采取措施,控制由空气、土壤、水或植物保护产品造成的污染。
  2.欧盟新饲料法规认为:在整个饲料链中饲料和饲料成分的追溯是确保饲料安全的基本要素,饲料经营者要确保饲料原料和饲料来源于根据本规章进行注册和/或被批准的公司。
  3.除饲料初级生产外,饲料企业必须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并有效运行HACCP系统,这是企业的自我检查体系。
  4.欧盟新法规强调了官方分析实验室的作用。要求对官方样品进行分析的实验室必须遵循国际认可的规程和分析方法,这些实验室必须拥有充分的仪器设备能够判断检验结果是否达到诸如欧盟法律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的水平,官方监管中使用的取样与分析方法要符合相关的欧盟规定,主管部门指定的官方实验室必须符合相关的欧洲标准。
  5.饲料企业要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强制性登记。主管部门要对所有的饲料企业进行强制性注册管理,但不包括饲料的初级生产。欧盟法规强调第三国要获得欧盟的批准,遵从并履行欧盟饲料食品法规和动物健康规定,同时第三国的饲料企业也要获得欧盟的批准。
  6.要求饲料经营者对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风险支出———如从市场上召回产品的成本以及处置和销毁饲料和受其影响的食品的成本———进行财务担保。
  目前国内饲料行业的现状分析
  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速度有所延缓,但仍处于较快的发展时期。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二饲料生产大国。但是目前我国饲料生产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饲料行业竞争激烈,企业数量众多,普遍存在规模小、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有不完全统计认为目前我国饲料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已低于1%。
  2.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氟、氰化物、亚硝酸盐等,以及霉菌毒素如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等污染等问题。
  3.饲料工业标准化体系不健全,存在着标准老化的问题,不能满足饲料工业质量监测的需要。有的企业借标准化转轨之机制定了一些水平低的企业标准,使生产劣质产品合法化,出现了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现象。
  4.绝大部分饲料企业没有建立HACCP管理体系;对饲料原料的采购、验收等控制不力;饲料生产、储藏、分销等环节比较粗放、没有建立良好操作规范;绝大部分饲料企业没有建立从饲料原料采购、生产、分销以及养殖使用等全过程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在动物养殖环节,由于对饲料的储藏与使用不当,常常造成对饲料的污染。
  5.国家对加药饲料的生产管理力度不够,饲料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对加药饲料生产管理的规定要求,严重影响了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
  6.出口禽肉、养殖虾、养殖鳗鱼等企业“一体化”体系中的饲料厂,虽然在添加药物等方面控制的好一些,但其他许多方面仍与欧盟的法规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
  欧盟新饲料卫生法规对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出口的影响及应对分析
  欧盟是我国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市场。欧盟新饲料卫生法规的实施,对于我国出口食用动物饲料以及动物源性食品加工出口企业的全过程卫生控制特别是饲料生产、分销与使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必须积极应对。
  (一)欧盟新饲料卫生法规对我国动物源性食品与食用动物饲料出口的影响
  根据我国目前饲料生产的现状与欧盟新饲料卫生法规的要求,我国相关生产与监管部门如不积极应对并采取有效措施、势必出现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出口欧盟严重受阻的局面。 
  (二)积极应对欧盟新饲料卫生法规的措施
  1.深入研究欧盟新饲料卫生法规
  欧盟新饲料卫生法规是欧盟新食品卫生法规延续的产物,是欧盟强调加强食品全过程控制的重要体现,是欧盟拉长食品生产链、全过程控制食品生产各环节从而确保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制度保障,是对其旧法规的进一步深化,将对食品与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
  2.广泛进行宣传
  要向有关政府部门、出口饲料与动物源性食品行业协会以及有关企业、从事与输欧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相关的种植和养殖户进行宣传,引起有关各方对欧盟新饲料卫生法规的高度重视,主动规避和防范,把欧盟新法规对我国贸易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可以通过资料、媒体宣传,也可分期分批举办各类培训班。
  3.我国饲料生产、存储、分销企业必须建立并实施HACCP体系;饲料生产与使用全过程严格执行良好生产规范与良好卫生规范;加强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保护;我国对饲料生产官方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出口饲料与动物源性食品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追随体系,切实做到“源头可追溯、信息可查询、流程可跟踪、产品可召回”;使我国的饲料生产、分销与使用以及官方监管等方面符合欧盟的新法规。
  4.对饲料行业实施有效监管
  强化官方主管部门工作职能,对饲料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加大饲料执法力度,对饲料质量安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并完善HACCP体系、良好养殖规范、良好卫生规范,以及全过程控制体系。
  5.完善饲料监管与标准体系
  应加强饲料立法,尽快组织起草《饲料法》,进一步完善并科学设置有关管理法规。应尽快制定饲料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标准;应尽快制定饲料检测方法标准,抓紧修订完善饲料安全卫生质量强制性标准,并禁止在饲料中非兽医处方添加使用药物。
  6.加强残留监控工作
  把药物残留监控工作覆盖饲料生产、存储与分销等各环节,通过药物残留监控来监督检查饲料的安全卫生质量,使其成为规范饲料生产、分销并成为应对欧盟新饲料法规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从而保证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
日期: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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