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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出台食品召回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05-06-16 00:00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396  原文:

在与雀巢的“博弈”中,中国消费者表面看总算赢了。毕竟,再庞大、知名、实力雄厚的企业,也需要消费者的信任、忠诚和购买才能支撑。可是我们赢得如此艰难,如此劳神费力。持续20多天的口诛笔伐,全国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消耗了多少宝贵的社会资源,我们才勉强得到本属自己的正当权利。难道以后,每一场类似的公众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的解决,都需要我们打这样一场成本昂贵的持久攻坚战?企业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做出快速反应并召回问题产品?

食品召回之基——法律须健全

我国现行的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里面都没有对问题食品的召回作出明确规定。在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强烈关注的时候,我国政府也正在抓紧建立健全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并已于2004年12月开始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系列标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以下简称系列标准),对食品企业从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到销售的全过程提出了规范性安全管理和操作要求,是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官方验证和监督管理的依据和审核标准,填补了我国在相关领域的空白。
系列标准的主要起草专家、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李经津认为:“系列标准的广泛实施将提高我国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系列标准要求食品企业对其出厂食品的消费者食用安全状况进行监视与评价,针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预先建立并在必要时实施相应的预警防范机制和产品召回计划,并对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预案以及危害可追溯性记录系统、产品安全特性检验做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该系列标准目前还只是推荐性行业标准,不具备强制性,企业可以自愿实施,也可以完全不放在眼里。

食品召回之本——令行禁止 强制实施

其实如果系列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雀巢早就毫无遁词地实施召回了。李经津说,对照这两个标准,雀巢有6个“不符合”:
其一,问题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碘含量指标,属不合格产品,且出厂进入市场,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标准中有关食品企业在其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规定。
其二,问题产品实际碘含量与其产品标签明示的碘含量不符,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中有关食品标识和标签的规定。
其三,如未对问题产品的碘含量进行检验就投入市场,则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标准中有关对产品进行安全特性检验的规定,如对问题产品的碘含量进行了检验,则不符合标准中有关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置的规定。
其四,问题产品在投入市场后被发现不合格,生产企业未实施预警反应计划和产品召回计划,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标准中有关产品交付后发现存在不合格应实施预警反应计划和产品召回计划的规定。
其五,如果雀巢公司对牛奶原料天然含有的碘含量波动引起奶粉碘含量超标这样一种危害,没有进行识别,也没有制定相应的预防或控制措施,则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标准中有关进行危害识别和制定实施预防或控制措施的规定;如果雀巢公司进行了这种危害的识别并制定实施了相应的预防或控制措施,则不符合标准中有关对预防或控制措施有效性进行监控并确保其有效性的规定。
其六,雀巢公司对碘超标奶粉不予预警和召回的做法,引起消费者普遍不满,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标准中有关食品组织应以消费者食用安全为关注焦点、以增强消费者满意为目的的规定。

食品召回之源——企业自律

雀巢公司“已增加了对所有最终产品中碘含量检测的次数,以确保所有产品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碘含量”的话音还没落地,就爆出昆明市场监管部门检出雀巢问题产品的另一个批次奶粉碘超标的消息。与此同时,光明奶背后的国产奶业令人触目惊心的黑幕也在一层层揭开。“我国食品要全面达到安全管理标准还需要所有食品企业的自律和努力。”李经津说。
可是在没有相应法律、标准强制约束的同时,目前我国食品企业普遍存在着一种扭曲的观念,即认为“食品召回”意味着企业声誉受损,因此非“万不得已”就绝不能实施召回。雀巢公司“入乡随俗”,眼下被媒体和相关部门“戳一下动一下”,但就是不提“召回”二字,其实正是这种观念在作怪。
与我国企业相反,食品监管体制相对健全国家的食品企业则认为,如果食品质量问题首先被政府或消费者发现,从而丧失了企业主动召回的机会,才是损害企业声誉、信用和利益的事情。在加拿大一家向全北美地区供货的速冻方便蔬菜工厂,李经津听到企业主自豪地介绍说:“我们不断进行召回演练,现在已经能做到在任何一个销售我们产品的超市发现质量问题后,同一批次的所有货物在20分钟之内从全北美撤架。”
据了解,目前有些省份已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系列标准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要求食品企业建立并在必要时实施产品召回计划。这种政府部门在对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规章中采用该系列标准的方式,使有关部门可依据系列标准的规定对相应食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使这一推荐性标准在当地具有了强制力,这是迫使企业自律、迅速建立实施产品召回制度最有效直接的方法,并可促使企业遵守标准的其他规定。“但是归根结底,消费者在质量、卫生、安全指标方面对企业产品的自主选择是最有力最长远的促进因素。试想,如果消费者都只认实施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企业,都优先购买通过了系列标准审核认证的企业的食品,那么即使不是强制性标准,企业也会自愿实施,消费者的选择是最终决定因素。”李经津说。从最近几起公共食品卫生安全事件来看,中国媒体、消费者的自主、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相信消费者对食品召回制度的推动作用将越来越重大。
日期:2005-06-16
 
 标签: 食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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